出租车司机伙同他人套用车牌 发生交通事故连带赔偿

26.10.2015  18:52
  赵先生原为一名出租车司机,201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先生,李先生说他买了辆报废的汽车想开黑车挣点钱,并提出每月给赵先生1500元好处费套用赵先生的出租车号牌,赵先生一想只是出借车牌每月就多收入1500元,便欣然同意。于是,赵先生向公安机关和出租车公司假称出租车号牌丢失,并顺利补领了新的出租车号牌,后赵先生将出租车号牌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将号牌套用在其购买的报废汽车上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2014年6月20日清晨,李先生驾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因心虚而弃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李先生驾驶报废的汽车悬挂挪用的车辆号牌发生交通事故且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赵先生和李先生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而赵先生因害怕出租车公司知道此事对其进行处罚而选择了离职。

   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李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赵先生作为职业的出租车司机同意并协助李先生套用其驾驶的出租车号牌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扰乱了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汽车尤其是出租汽车的正常管理秩序,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李先生连带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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