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煤气中毒死亡 出租方、土地出租方及村委会成被告

27.10.2014  19:19
  出租屋内的租户使用煤炉取暖,不慎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出租人都被判决承担责任,两方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租户煤气中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案。

  关某、张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二人租住在通州区马驹桥镇的一处出租房内。2014年2月12日,二人使用煤炉取暖时,不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导致关某死亡,张某经抢救后脱险。关某和张某的家人将涉案房屋的建设、出租及管理者高某、土地承包及转租者孙某、土地所有者通州区马驹桥某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关某和张某的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50%,共计一百零八万六千余元。

  原告诉称,关某死亡、张某入院,虽不是被告直接造成的,但与被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高某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及出租者,违法建设房屋,提供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房屋给关某使用,对关某使用煤炉取暖未进行劝阻并提醒注意安全,导致悲剧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孙某作为涉案地块的承包者,将自家承包耕地违规出租给高某使用,允许租户违法建设房屋用于出租并收益,对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涉案的地块的原始发包方及所有者,对高某和孙某的行为未加劝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据此要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高某辩称,承租人中毒身亡完全是其个人原因所致,煤炉是承租人自行购买并擅自使用,我方已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我方出租的房屋具备合法手续,且在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承租人的死亡与我方没有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被告村委会辩称,我方在1998年就把土地承包给孙某,孙某和高某的行为我方都不知道,与我们也没有关系。

  被告孙某辩称,我租给高某的是土地,高某盖了多少房子我不知道,我也没有管理这些房子,租户的死亡和我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在房主高某已向承租人明示不准使用煤炉的情况下,关某仍在出租房内不当使用煤炉,导致自己一氧化碳中毒,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孙某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将土地出租给高某使用,孙某与高某对涉案土地均负有安全管理义务;高某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及房屋的实际管理者,虽然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承租人不准使用煤炉,但对关某实际使用煤炉的行为未予明确制止,因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高某及孙某均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村委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高某负事故15%责任,承担七万九千余元的损失,孙某负5%责任,承担两万六千余元的损失。

  高某、孙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承租人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目前本案已经立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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