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出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09.04.2015  11:05

    日前,为切实做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高检院和市院关于开展案件信息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市检一分院制定出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在全面贯彻落实高检院和市院关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精神和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做出细化规定,针对性和实操性强。《细则》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追究。在遵循高检院和市院规范性文件体例基础上,专门增设两个章节,对各部门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列举规定,明确责任追究情形,权责更加清晰。

  二是严格工作标准,强化主体责任。规定业务部门应指定一名副处长专门负责督促、指导本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专门配备法律文书审核人员,对本部门公开的案件信息承担主体责任。

  三是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职能。建立外来法律文书统一先行在案管部门登记、不公开审批表向案管部门备案、定期通报和考评考核等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案管部门监管职能,便于有效督促指导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四是统一界定范围,确保公开成效。对应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范围进行统一界定,其中,普通刑事案件要发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信息;职务犯罪案件,鉴于我院所办理均属大要案,该类案件提起公诉等情况均应提交新闻宣传部门发布。

  五是严格发布时间,注重公开时效。考虑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规定重要案件信息原则上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当日,至迟在作出处理决定五日内按程序报批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七日内公开,较上级院规定更加及时。

  六是强化沟通协作,促进信息共享。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密切关注重要案件,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提供拟公开的重要案件信息,解决新闻宣传部门掌握案件信息难的现实困境,保障重要案件信息有序发布。 
  《细则》的出台,为全面深入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强化内部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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