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踹凳子十岁孩童被磕伤 “小饭桌”阿姨与肇事人同担责
31.07.2015 18: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今年只有十岁的萌萌是一个可爱、活泼的小学生,因为父母工作地点离家比较远,不方便中午回来给萌萌做饭,便将他寄托在学校附近的一家小饭桌,每个月缴纳一定餐费。因为小饭桌的孩子比较多,阿姨态度和蔼可亲,萌萌并不排斥,在小饭桌一直待的好好地。去年年底,萌萌像往常一样在小饭桌吃完午餐后跟着阿姨来到附近的小公园玩耍。因为觉得好玩,萌萌站到公园的凳子上。这时候一起玩耍的小朋友阳阳跑过来,觉得好玩踹了一下凳子。站立不稳的萌萌一下子从凳子上摔了下来,上门牙磕在地上的井盖上,两颗门牙损坏。事发后,萌萌的父母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认为阳阳、小饭桌有责任的父母便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六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其中仅精神损害抚慰金就五万元。
对于萌萌的诉讼请求,阳阳和小饭桌阿姨都不同意支付。
阳阳认为,自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到了小饭桌应由小饭桌人员监护。小饭桌阿姨带孩子出去,应该是到安全的地方,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发现孩子做危险的事情应及时制止。萌萌出事是因为小饭桌阿姨管理不当引起的,应该由小饭桌阿姨承担全部责任。
小饭桌阿姨则认为,萌萌发生伤害是因为阳阳踹凳子引起的,阳阳是直接的侵权人。自己经营小餐桌非常注意孩子的人身安全,孩子打闹都会第一时间制止,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萌萌遭受人身伤害的结果,是因其站在凳子上时,由被告阳阳触碰凳子而导致其摔倒所致,萌萌的损害结果与阳阳的不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阳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小饭桌”虽非教育教学机构,但对于长期在此就餐的小学生,经营人员负有一定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就餐学生的人身安全。小饭桌阿姨作为经营者,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定阳阳和小饭桌阿姨各承担此次事故70%、30%的民事责任。对于萌萌的损失,法院经过核实和查证,认为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为18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阳阳及其监护人赔偿三千余元经济损失,小饭桌阿姨赔偿一千余元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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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201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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