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改革为何要审慎推
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成为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提出坚持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
作为农业大国,土地一直都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相关政策变革必然会对农民日常生活产生不小的触动。回顾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立法的演绎轨迹,从禁止、限制、再到明确开放,已然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决策部门的谨慎心态由此可窥其一斑。不可否认,随着生产技术水平日新月异以及国际经济互动日趋深入,我国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格局早已不合时宜。有报道称,2015年前7个月我国进口粮食达7256.8万吨,严重冲击国内粮食市场。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国内粮价偏高,主要作物小麦和玉米分别比国际市场平均高出56%和65%,国内外市场价格倒挂致使国内粮食“供给”超标,农民增产却无法增收。可见,我国农业亟待朝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方向迈进,以逐步改观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结构调整困难等痼疾,而土地流转则是撬动这一经营模式转型的必要前提。一旦农村集体土地合理流转起来,那么这一原本分散的稀缺资源将得到重组与盘活,传统家庭式耕种与农业产业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将逐步弥合,并同时带动资金、技术以及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最终实现农村产业升级、国内农产品竞争力提升、农民持续增收等良好诉求。
但需要指出的是,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天然依附心理根深蒂固,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意味着部分农民将会与土地“剥离”,难免顾虑重重。而此前已有实践观察,有地方村委会及乡政府或为了本地区经济长效发展、或为了即期繁荣,在土地流转中越俎代庖,未经农户授权擅自以集体的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协议,之后再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知农户。农户的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受到侵害,由此触发了不满情绪。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执行只有严格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原则,才可能减少各方的疑虑、切实保护农户利益,否则改革绩效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为贪腐埋下隐患。恰因此,对于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流转合同文本、土地审核评估等核心环节,相关指导性文件应当提出具化要求和惩戒举措。同时,决策部门可考虑通过市场之手代替行政力量主导交易,建立规范的交易平台、引进专业第三方机构,以促进农村流转土地信息公开化。
值得一提的是,在确保土地流转过程的公开、公平与高效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还应当对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方向及新型农民安置问题进行管理,引导微观实体动向与宏观目标趋同。一方面,流转土地的接盘人往往注重从投资回报角度考量,通过批量种植蔬果、花木等经济作物实现快速致富。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借改革之名将集中的大量农地用于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以及私人会所等非农建设。各地在农村土地流转改革中需警惕这种“非粮化”倾向,防止我国粮食安全的根基受损,严格保护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受触碰。另一方面,当大批农民摆脱土地束缚走出农村之后,各级政府的配套服务工作也应有所跟进,以此避免新型农民沦为在家无地种、出门无工做的“夹心”边缘人。对此,各地应针对农民特长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搭建职业供求对接平台、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保功能,尽可能缩小进城农民与原城市居民之间待遇差距,实现公共福利的公平惠及。近日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我国约有8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地方保障性投入压力不容小觑。当然,公共服务水平提高需要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而后者实力的夯实则牵涉到财税体制变革、地方战略部署等深层次配套举措,决策部门应对此实施统筹规划、尽早厘清。
在近期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成为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引擎,其顶层设计和政策实践均应得到审慎推进。
(信息来源:15-11-16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