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机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工作的通知

09.11.2017  12:58
各区农机中心、滨海新区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实工作,按照农业部要求,我办制定了《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农机办

2017年11月8日

 

天津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实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所称核验,是指本市购机者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对其拟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产品的审核查验。

第二条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农机产销企业配合,区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定。

第三条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其中: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购机产品核验、辅助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和本级信息的管理维护,核验材料归档和保存;区财政部门负责购机产品核验结果确认。

第四条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购机产品核验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其中:购机核验岗位要安排至少两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具体工作时,要至少两人同时核实。

第五条  购机产品核验坚持“五不见五不予”原则:即不见所购产品,不予核实;不见铭牌,不予核实;不见发票原件,不予核实;不拍人机合影,不予核实;不喷涂补贴标示,不予核实。

第六条  购机核验一般流程。应按照“要件审查→产品比对→铭牌核验→喷涂标示→人机合影”的一般流程开展具体工作。其中:

(一)要件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购机人身份证明、发票原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等。

发票原件”指的是用户联发票,需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录入信息、上传发票一致。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所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对于核实无误的发票,区农机部门要在发票上加盖“已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字样的印章。

(二)产品比对。主要审查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其中:“补贴产品”指的是购机申请人所申请购买的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可以投入使用的全部产品,且要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所登载的产品信息相一致。

(三)“铭牌核验”。铭牌指的是在农机产品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且铭牌信息不易涂改。铭牌应与农机产品本身采用铆接、焊接、螺纹连接等方式牢固连接,不得使用双面胶、不干胶等胶粘方式连接。铭牌制造材料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应为工业纯铝、不锈钢、铸钢、轧制薄钢板、热固性和热塑性塑料,特殊需要时,可选用黄铜板H62、H68及其他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铭牌均不予以核验。

各区工作人员在核验铭牌信息时,一定要检查铭牌所登载信息是否完整、清晰,并拍摄铭牌照片存档。同时,比对实物铭牌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产销企业所上传的一致。

(四)喷涂标示。“补贴标示”由文字和编码两部分组成,均应喷涂在所购机具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

文字标准字高5厘米、宽4厘米,数字字高2.5厘米、宽2厘米,喷涂颜色为红色或白色(不得与机具原色相同),如喷涂却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字号。

(五)人机合影。指的是购机者、核实人与所购产品的合影,由区农机部门负责拍摄,保存为“***.jpg”格式电子档案备查。“人机合影”电子档案命名规则为“申请表编号+购机者名称”。

第七条  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  购机核验涉及内容多、覆盖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遇到无法核对产品技术规格、参数、型号等问题要及时向市农机办反映。市农机办将协调农机推广、鉴定、研究等部门,为各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九条  市农机办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印发工作通知的形式,对本流程做出相应调整或补充。

第十条  市农机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实工作的通知》(津农机管〔2016〕120号)予以废止。

第十一条  本工作流程由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