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4.06.2017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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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