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19.09.2014  19:23

  中农大研生字〔2014〕5号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按照《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和《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中农大校字〔2012〕1号)、《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中农大研生字[201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的种类

   第一条   根据《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中农大研生字[2014]2号)文件规定,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用于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奖励在科学研究、课程学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硕士生20000元。

   第三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一般由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选拔,学业优秀的留学生可直接参评,博士、硕士研究生共20名,奖励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硕士生6000元。

   第四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进取,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考虑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情况,按比例分不同等级进行评定。参评范围面向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由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种奖学金。

  第二章  参评资格与标准

   第六条  参评资格

  1. 在校注册的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按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评选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奖学金有特殊要求的按设奖单位要求执行。一年级直博研究生和推荐免试录取的一年级硕士生直接获得硕士二等学业奖学金。

  2. 二年级及以上直博生,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以后的硕博连读生以博士身份参评。

  3.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奖学金的评定或直接获得学业奖学金:

  (1)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评奖当年(学年)有不及格课程;

  (3)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5)未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认真接受导师指导;

  5. 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努力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

  国家奖学金评选标准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评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评选标准

  1.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

  2. 科研工作成就显著,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显著科研成果;

  3. 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成绩在相关学科的研究生中名列前茅。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选标准

  1.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

  2. 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成果;

  3.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成绩突出者优先;

  4. 在地方挂职、科技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专项奖学金的评选标准按各专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间可兼得;专项奖学金内的各项奖学金间不可以兼得。

   第十三条   参评研究生所有业绩材料必须是在我校研究生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第一单位应为中国农业大学,申请人为主要作者或完成人;业绩材料截止时间为每年学校奖学金评选通知发布之日,以前获得各类奖学金已使用过的业绩材料不能再次使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四条  各类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工作于每年下半年进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制定文件,布置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研究生工作主管书记、院长、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并根据学院学科和本年度奖学金名额等情况制定评选细则,评选细则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并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1.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论文复印件或科研成果鉴定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2.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初选名单,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3.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奖学金获得者初选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奖励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后颁发。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适时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在研究生中广泛宣传奖学金评选的意义,做好各项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严格审查研究生的申报材料,研究生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本次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和荣誉证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以往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