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报民商事再审案件中原审缺席审判案件情况
近年,北京二中院在办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再审申请人为原审缺席审判被告或第三人类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所占比重居高不下。此类案件多为申请人原审未出庭,未在原审过程中进行答辩、参与质证,在执行阶段被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后,查询执行法院才得知前述案件,但因原审裁判已生效,无法上诉,申请人只能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北京二中院对启动再审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中原审缺席审判的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11月26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北京市人大代表赵海、柳青应邀参加了活动。
据介绍,二中院在对2017-2019年启动再审程序的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研究时发现,七成左右的案件系经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从案件类型来看,信用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买卖、借款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缺席审判的情况最为突出。
被裁定再审的原审缺席审判案件中数量位居前两位的情况如下:2017年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分别是10件和5件;2018年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纠纷案件,分别是6件和4件; 2019年为信用卡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是13件和4件。
据了解,缺席审判的原因有:
一是送达困难。被告或第三人因外出务工、搬迁新址等原因未在户籍地址居住,其实际的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场所处于未知状态,原告也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以确保被告或第三人能收到法院邮寄的诉讼材料的通讯地址;有些法人单位的实际营业地址与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地不一致,还有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有误,导致法院无法按该信息进行送达。
二是原告方故意。原告故意隐瞒被告或第三人的通讯信息,或向法院提供虚假、错误的通讯地址,以便促成法院对该案进行缺席审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是被告主动放弃。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已收到法院传票的情况下,考虑到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或标的额较小,不愿投入时间或精力参与诉讼。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针对原审的缺席审判提出再审申请时,常常提出如下请求和理由:
一是主张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此类情况常见于信用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再审申请人通常为原审被告,主张信用卡非本人办理,或原审原告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上签名非本人所签等。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在原审诉讼阶段及时应诉,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便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笔迹或公章鉴定,查清事实。而在申请再审阶段,申请人除了需要向法院表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还需要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取原审证据材料原件上的签名或公章作为检材,进行笔迹或公章鉴定。
二是主张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大部分被告或第三人经常将非由法院原因导致的邮寄送达不能问题归咎于法院,认为自己没收到传票或裁判文书就是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仅因未收到邮寄的传票或文书便主张原审法院的送达有问题要求再审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
一是广大民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收到法院的传票或传唤要按时到庭应诉,有理也要讲在法庭上,以保障自己能够更好地行使辩论权利,及时向法官阐述主张、表达意见,以便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到庭要及时告知承办法官申请延期开庭,不要盲目放弃应诉抗辩的机会。
二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信息应详细、准确、有效,并对其提供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如果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发生了变化,要及时告知法院新的通讯信息,以免影响诉讼材料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如果当事人有故意隐瞒受送达人居住地、住所地、联系方式等信息阻挠送达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对此予以制裁。
三是法人单位的营业状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在之后的诉讼中法院可以查询法人的营业执照信息,按照最新、最准确的地址进行送达,保障当事人能及时收到诉讼材料,及时行使权利。
四是原告应向法院提供其已掌握的其他当事人的所有通讯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被告或第三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经法院审查予以支持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届时原审裁判文书的执行将中止,双方当事人再次投入时间和精力参与诉讼,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