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院用“七个方法”加强内部监督切实杜绝干扰办案行为

15.09.2015  11:44

    办案说情报告制度运行以来,虽然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是部分人员不愿报、不敢报;二是对于请托人打探案情、外界干预司法活动的,承办人不说,单位很难发现。为应对上述问题,西城院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用“七个方法”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筑就制度防线,切实杜绝违规干扰办案行为,阻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现司法公正。 
    一是深入查摆法。 我院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让干警明晰利弊,自觉从三个方面抵制说情干扰等行为。一是恪守办案纪律。从自身而言,坚持公正司法,严禁利用上级身份、同事关系过问、干预、打探案情,施加压力,阻碍办案。二是始终坚持原则。对于任何领导干部和其他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职责干预案件的行为,做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坚决予以拒绝。三是规范监督行为。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假借诉讼监督之名,干预其他公安机关、法院的刑事立案、审判、执行等正常司法行为。 
    二是建章立制法。 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等七项为案件请托说情、干扰办案应报告的具体情形,并制定了《打听案情、说情报告表》,要求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必要时候,对于说情、送礼、打听案情的行为要在处室会议上进行公开说明。同时,明确办案人员、主任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负有报告责任,对于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依规追究责任。 
    三是时空阻隔法。 从空间阻断上,规定检察人员接待律师和当事人只能在办案场所,非办案场所一律禁止接触。为此,我院设立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案件查询接待大厅和服务窗口等场所,防止律师、当事人与检察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从时间隔离上,严格禁止检察人员在八小时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阻断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四是权限管控法。 从责任划分上,积极推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真正做到主任检察官对承办案件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行使行政管理权以不干涉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办案为原则,极大地推进检察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用主任检察官责任制督促检察人员独立办案,自觉屏蔽他人对司法活动的不正当干预。从技术措施上,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权限设置保障案件信息不被内部人员私自获取、泄露,加强司法人员的权限意识和保密意识,防止借工作之便私自登陆他人办案系统查看案件信息。 
    五是公开透明法。 加强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是杜绝暗箱操作、减少说情干扰的重要途径。一是强制公开,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细化法律文书登记要求,建立定期提醒制度,由案管部门受理案件时对案卡填录的完整性进行把关,并确定以书面通知书每两周一次的督促提醒制度,从而既有效地为办案部门提供服务,也使得案件顺利公开,减少暗箱操作和干扰说情的空间。二是加强宣传,令报告制度成为司法人员自我保护的“盾牌”。通过宣传使办案人员明白,将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记录在案并逐级上报,一旦案件出现问题倒查责任可以分清责任主体,从而达到保护办案人员的目的。 
      六是实时监督法。 将干扰办案行为监督与案件专项督察相结合,前置督察关口,实时开展监督。在部门内部设立兼职督察员,与纪检部门联合开展日常督察工作,延伸监督触角。依托案管部门就案件流程的管理开展介入式督查,案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报告给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立即启动个案督查,避免事后督察时间间隔长,干扰办案行为难以及时发现的情况。 
    七是责任追究法。 将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纳入到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对于检察人员违规过问案件、相关人员知情不报监督不力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因违规行为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建立了记录人员因正常履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保障救济制度,强调记录人员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实施说情、送礼的人员,要在事后由主任检察官或处长陪同,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彻底杜绝其投机心理。
  (监察处、预防处 姜楠、魏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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