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刘向兵:变革内部治理结构 推进地方高校转型

31.03.2016  19:09

美国著名企业史学家钱德勒曾表示:“结构追随战略”。探讨部分地方普通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问题,不能不高度重视内部治理结构变革这个关键因素。

2015年10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学校、地方、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转型高校可以与行业、企业实行共同组建教育集团,也可以与行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共建共管二级学院。建立有地方、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校、院理事会(董事会)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成员中来自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50%”,这为应用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变革指明了方向。

不同于“学科逻辑”主导下传统研究型大学的“教授治理”特征,应用型大学内部治理更崇尚“应用逻辑”,主张大学要更加多元开放,实现与行业、企业、地方、社区等外部力量的“合作治理”,传统大学内部扎根于学科的“学者行会”力量与根植于科层管理的行政权力的边界均需被打破、被重构,实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转基因”。

第一,从“教授治学”走向“合作治学”,实现学校层面应用型学术治理体系的建构。

我们应当看到,应用型大学核心的问题是“学术”的概念更加宽泛了,既有传统大学的“学术之学”,也有应用型大学的“应用之学”。要切实落实“合作治理”“合作治学”,确有必要建立有地方、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同时,考虑到我国高校的理事会(董事会)多为咨议机构,而专业指导委员会也多限于教学指导和学科建设,为更好地实现转型目的,可以考虑成立学校层面的“学术治理委员会”。成员除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外,应吸纳部分有学术背景的行业领袖和企业家参与。

学术治理委员会”研究的事项应包括三类:一是由教授主导的传统教学与研究事项,二是行业、企业参与的教学与研究事项,三是由行业、企业主导的科研与合作事项。其中由教授主导的传统教学和科研事项,应由大学学术委员会研究决策;而其他两种需要行业、企业参与的事项,则可交由应用型大学的“学术治理委员会”决策部署。针对行业、企业在相关教学、科研等学术治理事项中的“代表性”和“利益相关度”,拟定不同的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分配不同的决策权限,并赋予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从“泛行政化”走向“企业化”管理,实现全校行政管理体系的重构。

应用型高等教育的兴起,迫切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更加科学有效,实现从“泛行政化”向“企业化”管理模式的转型,建立具有市场导向、创业思维、使命聚焦、精干高效、协同开放特征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这样的行政管理团队,特别是大学的领导层应扮演“制度性企业家”的角色,与行业、企业、地方及社区保持密切互动和沟通,持续增加大学组织变革的动力,增强大学行政管理团队的“市场嗅觉”。行政体系传统的科层制也必须打破,形成“类企业”的扁平化组织结构,如一些高校将原有机构调整为战略规划部、人力资源部、校企合作部等,都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应用型大学办学理念和使命。

第三,从“教授治院”走向“合作治院”,实现基层学术组织的变革。

大学是“底部沉重”的组织,要实现全校或部分专业的应用型转型,必须推进基层学术组织———学院或系的治理结构变革,方能凸显基层学术组织的能动作用,激活学术心脏地带。目前,一些地方大学在转型中已开始探索二级学院“共建共管”的学院治理机制,拓展和深化行业、企业与地方政府参与治理的空间,如常熟理工学院的汽车工程学院等。还有的公办高校与民营企业共建二级学院、特色学院,兼任学院董事长的企业家在学院办学方向、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方面中发挥较大作用,也从单一主体的“教授治院”走向了多元主体的“合作治院”,如宁夏大学葡萄酒学院等。

上述三个方面,或能体现应用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规律,形成因应转型的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共同模式。同时,各个转型高校在具体实践中,还应根据各自的行业背景、区域产业、地方支持情况以及长期形成的办学优势来具体设计和实施,从而实现地方高校在应用型转型中的百花齐放、百舸争流,特色办学、特色强校。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原文刊发于中国政协报2016年3月30日10版)

原文链接:

[人民政协报]刘向兵:变革内部治理结构,推进地方高校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