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兴安岭:保障林区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

08.07.2016  07:43
保障林区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
——森工集团副总经理田凤奇就林区开展贯彻落实新《种子法》活动答记者问   自今年4月以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展了新修订《种子法》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就活动开展相关事宜,近日,记者专访了森工集团副总经理田凤奇。
  记者:林区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活动的意义是什么?
  田凤奇: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颁布实施。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的通知》(林场发〔2016〕6号)文件精神,林区开展了新修订《种子法》宣传贯彻落实活动。
  《种子法》的修订出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成为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也必将为我国的林木种苗建设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当前林区正处在深化改革阶段,生态建设任务有增无减,天保工程二期规划林区森林培育任务补植补造79万亩,人工造林10万亩,这就需要有数量足够、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这也需要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法规作为重要的制度保证。
  《种子法》是林木种苗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种苗执法主体,加大了对种业发展扶持力度,增设了林木种子储备等制度;加强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强化了种质资源利用审批管理;规范了林木品种审定,细化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统一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范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完善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加大了对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林区开展《种子法》的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必将提高林木种苗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规范林区林木种苗工作,激发林木种苗发展的活力,推动林木种苗工作再上新台阶。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在《种子法》实施工作中经历了哪些大事件?
  田凤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根据《种子法》要求,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002年,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以《关于林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权限的请示》(内兴林局字〔2002〕72号)文件向自治区林业厅请示尽快解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行政执法管理权限。2003年,自治区林业厅以《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事宜的通知》(内林办发字〔2003〕23号)文件给予答复:同意暂时由大兴安岭林管局负责所辖国有林区林权证确定的施业区范围内的宣传贯彻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核发和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有关林木种苗执法授权事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决。
  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和国家林业局相关文件要求,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一直开展辖区内林木种苗执法工作。2003年,对林区从事林木种子和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61份,2006年、2009年、2012年、2015年审核延续换领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59份,注销2份场级苗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期间,组织开展了多次“打击制售假劣林木种苗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省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员培训及考核工作、林木种子质量省级抽查工作。有效地杜绝了林区滥繁乱育林木种苗现象的发生,规范了林区林木种苗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种子法》明确了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林木种苗执法相关工作,赋予了委托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合法身份。林木种苗执法机构可以进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林木种苗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森工集团(林管局)将再次向自治区林业厅申请,争取森工集团(林管局)委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限。届时,森工集团(林管局)将根据《种子法》要求,扎实开展好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记者:森工集团(林管局)今年在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工作安排?
  田凤奇: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将2016年确定为《种子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年,森工集团(林管局)在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方面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会议,提前部署。在2016年度林区森林经营工作会议,将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会议期间全面部署林区有关重点工作,确保宣传贯彻落实活动成效。
  二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工作方案。成立以森工集团副总经理为组长,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的宣传贯彻落实《种子法》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次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切实开展。
  三是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如国家种苗网、内蒙古森工林木种苗网、中国绿网、林海日报、微信公众号、电台等媒体上,发表系列解读文章、对《种子法》进行全文连载、宣传释义,大力宣传《种子法》新规定、新要求。
  四是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种子法》明确了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其可以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种苗执法工作。森工集团(林管局)将加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要求各林业局结合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应逐步建成精简高效,具备相应检测条件、能力,配备一定数量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机构,切实开展好种苗执法与质量监管工作。
  五是完善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种子法》在处罚手段上和强制措施方面有了明确规定。按《种子法》的要求,森工集团(林管局)将以落实种子储备、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量检验等制度为抓手,建立健全适合林区实际的林木种苗各项管理制度。前一阶段,结合春造春育指导,林区开展了省级种苗质量自查检查工作,全面检查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质量检验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是举办普法知识竞赛。5月初,组织开展了《种子法》知识问答活动。森工集团(林管局)下发《种子法》知识竞赛试题,每个林业局有5名种苗管理人员及从业者参与答题,并上交试卷,由专业部门技术人员评判。利用此方式,将《种子法》的相关知识点加以巩固和提高,对宣传落实《种子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七是举办《种子法》培训班。森工集团(林管局)计划在7月中旬举办种子法培训班,重点宣传培训新修订的《种子法》及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种子标签、种苗档案、植物新品种保护等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林木种苗执法人员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记者:新修订《种子法》实施后,“十三五”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林区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方向是什么?
  田凤奇:按照国家林业局“十三五”林木种苗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深化种苗管理体制改革,继续落实国办2个意见,按照‘南调整、北升级、东优化、西选育、中巩固’的思路,推进种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行分区施策,抓好‘四个重点’,建成‘五个体系’,努力开创现代林木种苗发展新局面,为国土绿化和国家生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的总体思路,结合林区发展实际,“十三五”期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林区林木种苗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是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重点开展珍稀树种、特有花灌木树种、经济林树种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与保存,申请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逐步形成原地、异地林木种质资源保存体系。
  二是强化林木良种选育工作。加快甘河、乌尔旗汉两处国家重点兴安落叶松林木良种基地的升级换代步伐,加大西伯利亚红松、白桦种子园建设力度,加快樟子松、蒙古栎、钻天柳等珍贵树种,蓝莓(笃斯、越橘)、北五味子、沙棘、榛子、偃松等经济林树种,花楸、接骨木、光叶山楂、山丁、稠李等绿化树种良种选育,扩大落叶松等母树林的培育规模,建成比较完善林木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体系。
  三是完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建设。加强林木良种采收,提高基地供种率、良种使用率;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确保林区用种安全。重点加强保障性苗圃、中心苗圃的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林区生态建设用苗需求。积极采用大棚容器育苗、组织培育等新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繁育技术和装备水平。鼓励苗圃开展面向市场的经营行为,并予以政策性扶持,生产和培育适销对路的苗木产品。
  四是建成有力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森工集团(林管局)、林业局两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加强种苗执法、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公正公平的种苗执法和质检队伍,依法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是加强林木种苗信息指导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积极组织筹建林区种苗协会,发挥协会在服务、咨询、监督、自律、协调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森工集团(林管局)种苗信息网络建设,做好种苗供求信息发布,引导种苗生产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