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需要一系列先行先试税收政策

26.08.2015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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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视角下,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有何特点?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面临哪些问题?应怎样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调研报告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由北京市地税局牵头,京津冀三省市税务局联合完成了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科研课题《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
        税收视角下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特点
        经济税收总量突出,内部不均衡性显著。2013年,京津冀地区生产总值6.2万亿元,占全国的11%,税收收入1.8万亿元,占全国的15%,对全国税收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7%。但北京的税收规模为天津的2.6倍、河北的2.9倍。河北人均税收收入不到北京的1/10、天津的1/6。
        科技创新优势明显,协同创新力度不足。2013年,京津冀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收入562.7亿元,占全国的28.7%。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税收收入373.9亿元,占全国的32.2%。但北京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税收收入占京津冀的84%。北京市制造业技术合同流向外省市成交额23.5亿元,其中流向天津、河北的仅为0.3亿元和1.8亿元。
        资源环境承载超限,税收调控急需加强。2013年,在京津冀税收总收入中,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仅占2.1%,资源税仅占0.5%,高耗能工业税收收入仅占6.9%,而地方财政环保支出达到358.5亿元。
        税源结构差异较大,产业布局有待优化。2013年,在区域税收总收入中,北京金融业、服务业,天津制造业、采掘业,河北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占比较高。北京市部分产业与天津、河北重叠。天津市制造业优势明显,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河北省采掘业、制造业占比过高。
        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问题
        税收政策方面。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惠及面窄,政策门槛高,配套政策不完善。缺少优化产业布局、城市布局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支持不够。未形成与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政策体系。
        税收业务方面。办税服务一体化有待推进。跨省迁移和临时经营程序有待简化。缺少区域资质互认管理办法。
        税收体制机制方面。区域税收协作机制有待完善,缺少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和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税收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政策建议
        出台支持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的先行先试税收政策。第一,支持交通一体化建设。比如,对京津冀交通一体化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政策。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交通一体化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按5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等。第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比如,对京津冀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设备的,投资额的5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年内结转抵免等。第三,促进产业对接协作。比如,对北京、天津经营3年以上企业搬迁到河北的资产转让或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搬迁到河北后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北京、天津的非营利医院、养老机构以及国外医院、学校、养老机构迁移到河北或在河北设立分部的,实行各类税费“五免五减半”政策等。
        实施创新驱动先行先试税收政策。第一,扩大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适用范围。比如,将中关村先行先试税收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适用范围扩大至首都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首都新机场临空经济区、滨海新区、曹妃甸现代产业园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园区等。第二,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对中关村示范区、北京金融街、天津自贸区以及京津冀产业园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2015年~202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等。第三,促进形成科技创新全产业链。比如,对北京科技创新企业在天津、河北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生产科技产品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京津冀享有税收优惠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区域内跨省迁移时,由承接地税务机关认可,不再进行资质审批等。
        制定优化产业及城市布局先行先试税收政
        策。第一,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比如,对京津冀传统制造企业为转型升级而新建项目或新购置设备,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压缩过剩产能的,按压缩产能占当年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第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比如,对创投企业从事京津冀重点扶持和鼓励行业的创业投资,在股权满2年后,投资额可全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第三,支持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发展。比如,对首都周边重要节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等。
        实施有利于市场一体化的税收政策。第一,建立税收分享机制。比如,2015年~2020年,每年从京津冀产业园区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提取10%作为园区发展基金,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三地政府投资比例分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全部归园区所在地政府等。第二,提供更便利的纳税服务。建立京津冀基本一致的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实现审批事项、环节和流程的规范统一等。第三,推进税收征管互助。建立质监、工商和税务三证联办工作机制等。第四,完善税收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税收协调保障制度。设立涉税争议协调机构。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等。第五,清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即征即退”、“财政返还”等招商引资政策。在2016年底前统一区域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等。第六,完善相关领域税收立法。比如,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争议作出明确规定。(北京市地税局《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问题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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