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送终”习俗 能否决定遗产继承

30.06.2015  11:39

  认为自己做到了为大伯养老送终,按照当地习俗应该继承大伯遗产,却遭到父亲的阻挠,怀柔一农民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大伯名下的财产及房产归自己所有。日前,经怀柔法院调解,原告撤诉。原告给被告12万元,被告同意原告在涉案的宅基地上建房。

  房产登记

  侄子大伯合二为一

  在怀柔区汤河口镇一个大山深处的小村庄里,有两个兄弟孙至何、孙至玉,父母过早离世,兄弟二人相依为命。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弟弟孙至玉与邻村的姑娘喜结连理,但是哥哥孙至何却迟迟未娶。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弟弟已有五个女儿和两个儿子。看着哥哥形单影只,弟弟心里很不是滋味,跟妻子商量后,便将自己14岁的二儿子孙文过继给了哥哥。

  年轻时,孙至何和孙至玉兄弟一直住在父母去世后留下的五间房子里,兄弟俩按照每人两间半居住着。随着孙至玉子女相继出世,再加上儿子孙立也到了娶妻的年纪,这五间房子居住变得捉襟见肘。于是,在五间老房子西侧,孙至玉盖了四间新房给自家居住。

  1982年,孙立要跟邻村姑娘周小芳结婚,在父亲孙至玉的提议下,由孙立的本家叔叔孙吉利做证人,孙至玉跟儿子分了家,将老房子两间半给孙立居住,自己跟妻子和其他子女搬进四间新房。哥哥孙至何和继子孙文住在老房子另外两间半。

  天有不测风云,1990年,继子孙文在一场车祸中死亡,孙至何为此深受打击,精神不振,身体也每况愈下,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孙至玉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于是把孙立叫到面前:“立啊,你看你大伯现在身体这么差,你又是咱们家唯一一个儿子了,这养老的事早晚也是你的,你就现在接管过来照顾你大伯吧。”孙立应允了下来,也在名义上承担了照顾大伯的责任。

  1993年,村里重新做房产证,孙立和大伯孙至何共有五间房产,孙至何又归孙立赡养,按照农村养老敬老的地方风俗,这种情形下房产证要落到老人的名下。村里在做房产证的时候,这五间房产就全部落到了孙至何的名下。

  大伯离世

  房产归属引发纷争

  2005年,孙至何去世。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老人去世,需要自己的亲儿子磕头请轻重(出殡时抬棺材的人),没有子女的老人去世,谁代为磕头请轻重发送老人,谁就可以继承老人的家产。孙至玉把孙立叫到跟前,对他说:“你大伯去世了,你代为磕头请轻重,把你大伯发送了,你大伯的房产就归你继承了。”孙立披麻戴孝挨个磕头请了轻重,发送了大伯。

  丧事过后,由于孙立与周小芳早就住进了新盖的房子,五间破旧的老房子暂无人居住。孙立以为五间房产都归自己继承了,也没有找父亲去改房产证的名字。

  2014年,村里搞新农村建设,孙立想把五间老房子翻盖新房,就找父亲商量建房的事,令他没想到的是,父亲早就拿走了大伯的房产证,现在根本不承认这五间老房子是孙立所有。孙立去村里交钱申请盖新房子,父亲孙至玉百般阻止,并表示自己要把哥哥孙至何名下的房产一并公证给三女儿孙淑芬。孙立屡次找父亲商量,得到的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大伯的房产归父亲继承,跟他没有关系。

  父子反目

  公堂对峙众说纷纭

  2015年初,孙立一纸诉状将父亲孙至玉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大伯孙至何生前名下的财产及房产归自己所有。

  4月2日,该案在孙至玉所在村的村委会大院巡回法庭正式开庭。孙立坐在原告席上,孙至玉坐在被告席上,三女儿孙淑芬坐在孙至玉老人旁边。不少村民也来到村委会大院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审理。

  原告孙立认为自己是大伯孙至何房产的继承人,理由是自己和妻子照顾大伯,并提前将其身后事所需用的棺材、送老衣服等丧葬用品准备齐全,尽到了赡养义务。而且大伯死后,自己为其磕头请轻重,按照当地的民俗,如此给老人发送走了,就可以继承老人的财产。

  被告孙至玉的代理人孙淑芬则认为,大伯在世的时候,父亲一直给予全力照顾,父亲才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五间房子归谁,也应由父亲说了算。孙淑芬说,现在父母都还健在,子女无争夺家产的权利,无论如何房子都不应该归大哥孙立。

  原告孙立称,父亲当初给了自己两间半房子居住,父母和其他子女住到新盖的四间新房,四间新房自己也分担了800元,既然父亲没有给自己新房,自己对老房子两间半就有所有权。对此,父亲孙至玉说,当初是给原告两间半房子居住,但只是因为孙立结婚没有地方住,暂时让他住着,并没有分给他,也没有分给孙立800元债务。

  孙立前妻周小芳证明,老房子的两间半是孙至玉给他们夫妻的。大伯继子死后,自己和孙立承担了照顾大伯的重任,因为1993年村里登记房产证,要登记到长辈名下,于是五间房子才都写了大伯的名字。被告女儿孙淑芬对此反驳称,大伯死后,孙立与前妻同大伯共同生活连一年都不满,孙立与其前妻对大伯疏于照顾,不给大伯做饭,后来大伯就自己单过了。孙淑芬认为,孙立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家产,民俗不能成为继承房产的依据。

  看到被告否认房产曾经分给自己,孙立请上本家叔叔等证人证实孙至玉与孙立分家,事实上也就是将两间半房子给了孙立。孙立请轻重发送了老人,村里确实有民俗,发送老人就要继承其家产。

  法庭上,原告始终认为自己继承大伯的房产是理所当然的,被告的代理人则不同意,认为争议的房产应该归自己继承。这次开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不分胜负。

  原告撤诉

  父子情深互谅互让

  一周后,主审该案的李小伟法官再次来到原被告村里主持调解。李法官本着缓和父子关系的原则,希望双方各让一步。但孙至玉一直固执地强调五间老房子是自己和死去的哥哥的,与孙立没有一点关系,并坚决否认当初自己将两间半房子给孙立,认为当时只是“借用”。而对于自己哥哥的两间半房子,孙至玉也否认承诺过给孙立,调解一时陷入僵局。但通过这次调解,李法官发现,孙至玉老人看上去与儿子势不两立,但讲话中多次表示,儿子孙立很少回家,自己已经好几个月没见过儿子了。李法官了解到孙立与前妻早已经离婚,后来与延庆县一名女子再婚,现在在延庆生活,平时很少回怀柔老家。李法官灵机一动,这个案子调解的突破点可以从父子感情方面入手。

  两周之后,李法官主持了第二次调解,他首先对原告孙立进行劝说,从父亲辛辛苦苦养育他成人说起,在农村,“养儿防老”,但孙至玉老人却没有享受到天伦之乐,作为唯一的儿子,希望孙立以后能够经常探望父亲,尽赡养义务。孙立说自己确实由于太忙忽略了怀柔老家的父母,以后尽量每个月回来看望。孙至玉老人听后态度有所缓和,表示孙立可以在涉案的宅基地建新房子,但是要给自己12万元。对于孙立“发轻重可以继承大伯房产”,孙至玉老人则不置可否。孙立回想自己常年离开父母,没有尽到该有的赡养义务,现在又回来主张利益,认识到的确不妥,他同意了给付父亲12万元,并最终撤诉。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李小伟认为,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大伯没有配偶和父母,原告也未与大伯成立养父子关系,大伯死后亦未留下遗嘱,因此该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而大伯唯一的继承人为其弟弟,即被告孙至玉。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原告与大伯共同生活仅仅几个月,且由于原告与其前妻对大伯照料不周,致使大伯不得不搬出去单住。大伯日常生活主要由孙至玉照应,生病治疗费用也由其提供。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孙立对大伯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大伯共同生活。本案被告孙至玉为大伯唯一法定继承人。

  对于请人抬“轻重”发丧就可继承死者遗产,李法官表示,旧的风俗习惯与现在文明殡葬制度相违背,本案中原告未尽主要赡养义务,而仅就抬“轻重”就要求继承大伯财产,不合法也不合理,不能获得支持。

  制图吴薇


  郑重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京报网网:XXX(署名)”,除与京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5202099联系;本网刊登信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