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

17.07.2015  18:57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二、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按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申请政府回购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无力回购的,由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回购的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此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