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关键词”等网络资源 实施合同诈骗被定罪判刑

18.03.2015  18:57
  3月13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利用关键词、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等网络资源实施合同诈骗的三件案件,13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处刑罚。被告人都是80、90后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最小的仅20岁。

  被告人武志远(男,21岁,河北省人,初中文化)和被告人李立柱(男,22岁,河北省人,汉族,中专文化)注册成立了北京市中科万利科技有限公司,武志远为法定代表人,李立柱任公司经理。公司招聘了被告人施某等6个业务员,以虚构买家,维护、优化或转卖关键词、域名、网站名称等方式,骗取客户在该公司购买付费业务。例如,2013年底,被害人魏某正考虑找个网络公司给其拥有的“中国石化网”做APP客户端时,北京市中科万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给他打电话,说公司做APP每年1.8万元。被害人魏某考虑报价合适,决定合作。第一次做了五年期,费用是9万元。后来,该公司的其他业务员又冒充买家给被害人魏某打电话,说要购买“中国石化网”这个关键词,但都提出要先开通新业务,如增加功能,延长期限等,魏某又分3次向该公司汇款32万元。以此种经营模式,八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1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1万余元。

  被告人王占营(男,23岁,河北省人,高中文化)于2013年9月伙同杨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北京绿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占营为法定代表人。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王占营招募王某等4名被告人作为销售人员采用采用相互打配合,虚构网络关键词、网络域名、网站名称的抢注者、购买者等第三方的方式诱骗被害人与北京绿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域名、关键词等服务合同进行诈骗,非法谋取利益,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55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上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昌平法院判决被告人武志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李立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占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余被告人也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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