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检察院与密云法院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检法两院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配合与制约,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密云院与密云法院共同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列席案件范围。一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委会案件范围。即:检法两院在定性、事实证据认定上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拟作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后,法院决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二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委会案件。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大要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和在本县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
二、明确启动程序。一是法院院长决定检察长应当列席启动程序。即: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列席人员的名单以书面形式回复审判管理办公室。二是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认为需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启动程序。业务处室应当提请检察长同意,并书面建议法院提出列席审委员会,法院在接到检察院提出的列席建议后,应当在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通知检察院列席事宜。
三、强化联系沟通。一是通过沟通健全列席工作联系机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具体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在检法两院的办事机构设立专门联系人,负责对外联系、材料交接、内部流转、登记管理等程序性工作。二是通过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列席机制为平台,不断拓宽交流范围,形成固定化、经常化的沟通协作机制。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法两院可随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指导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