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30.05.2015  01:14

  

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方便企业办事,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同时,根据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和审核

  (一)网上申报。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企业,应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www.ccost.com )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书面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现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乙级满三年的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8.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9.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社保中心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企业申报甲级资质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12.企业近3年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

  13.企业近3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14.企业近3年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

  15.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初审时,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到工商局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情况,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地核查表》;企业社保缴纳情况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

  二、延续甲级资质申报和审核

  (一)网上申报。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应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www.ccost.com )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书面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三份;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 企业章程复印件;

  6. 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并注明全体股东姓名及出资额);

  7. 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8. 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社保中心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企业申报甲级资质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

  9. 申报日期前连续36个月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咨询收入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6个月)。

  (三)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审查时,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社保缴纳情况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质申报系统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系统自动比对结果为准。

  三、企业资质变更申报和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变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

  (一)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组织形式变更所需材料: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章程复印件;

  5. 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6. 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本年度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

  7. 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复印件;

  8. 如企业股份含有国有资产,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三)注册资本变更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 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5. 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6. 作为股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地变更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需要去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证书的企业,还需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提交相关业务并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27日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需要换发证书的,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我部办理,或企业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自行到我部办理。

  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变更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四、推行电子化审批

  我部已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现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使用自行开发审批系统的专业部门和地区,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对接,及时交换企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建立统一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我部将不定期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形成社会监督机制。我部将就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初审情况、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