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公诉和未检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工作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充分保障审查起诉阶段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确保审查起诉案件质量,有效树立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昌平区检察院公诉和未检部门结合本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工作办法》。该《工作办法》共计四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方式及原则。一是将听取意见的对象范围从辩护律师延伸至诉讼当事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二是规定了听取的三种方式,包括当面听取、电话听取、提供书面意见等,同时要求电话听取的应当制作电话记录,当面听取的应当制作笔录,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三是明确了听取意见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依法听取与全面审查并重;坚持尊重事实与尊重法律并重;坚持提供便利与执法安全并重的原则。
二、细化了听取意见的相关程序。一是明确诉讼当事人提出意见的要求、申请一律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明确了三种听取方式的听取地点、记录方式及内容范围。三是要求听取意见必须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进行逐一分析。诉讼参与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内没有提出意见的,也应当记明在卷。四是建立备案机制。规定部门制作专门台账,记录听取意见情况。办案人员在听取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内勤备案登记。
三、规范了听取意见的回应反馈。要求办案人员在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后,应当在作出是否决定采纳意见后三日内进行反馈,必要时,应当书面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请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提起公诉时将书面请求与案件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和解请求的,按照昌平区检察院刑事和解相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了听取意见的相关纪律。要求办案人员在听取意见时可以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问题与辩护人交换意见,但不得对辩护律师以外的人泄露案情。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当在昌平区检察院检务接待大厅内进行,由两名检察人员参加并制作笔录,并佩戴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听取律师意见情况。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和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和听取律师意见,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律师吃请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