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建发〔2017〕15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
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停止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向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征收两项基金。
二、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积极和财政部门对接,在新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仍按原基金管理办法做好预算安排,保障两项基金清算和专项使用以及依法履行职责。
三、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职责不变,应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以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发展为重点,全面继续推进墙材革新和散装水泥各项工作。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