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7号

20.07.2015  19: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契税等9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现将相关表样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启用的纳税申报表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办税通道”栏目中的“纳税申报”子栏目,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软件,通过“财行税明细申报”模块对本公告第一条所列的、除契税以外的相关税种进行纳税申报;未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进行纳税申报。
        有关契税的纳税申报,仍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并通过该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的;
        (二)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的。
        四、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纳税申报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一〔1996〕540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4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表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30日
        附件1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新增并修订了部分在用的表证单书,形成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为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在征管软件系统的上线运行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文件规定,2015年6月开发完成了财产和行为税明细申报系统,计划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纳税申报表。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启用的纳税申报表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申报表是否存在区别?
        根据《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填表说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修改内容为:将填表说明第18项第一款“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12×计税月份数”修改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12×计税月份数”。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修改内容为:删除填表说明第21项第一款“(1)房产应税原值=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将填表说明第21项第二款“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税率÷12×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本期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12×计税月份数”。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修改内容为:删除填表说明第3项“纳税人出租的房产,必须首先按照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明细申报有关信息”的内容。
        三、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是否进行明细申报?
        本公告发布前,北京市范围内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已经实行明细申报。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本公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因此,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来源: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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