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 工作指南(涉氨单位)》(试行)的通知
京环办〔2017〕226号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加强本市环保部门对涉氨单位的监督检查,提升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涉氨单位)》(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下发至本区各涉氨单位,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针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应急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
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涉氨单位)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涉氨单位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
2 依据
2.1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2.2标准、技术规范、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公告》(环办〔2016〕74号);
《北京市液氨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控技术导则(试行)》(京环发〔2009〕40号);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本指南内容未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相应规定执行。
3 术语
3.1环境风险
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2环境风险单元
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环境风险物质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环境风险受体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4 隐患排查内容
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4.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4.1.1 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验收文件。
4.1.2 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 企业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进行应急资源调查,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并备案。如果在氨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使用工序、控制参数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修订完成后要及时备案。
4.1.4 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1.5 建立涉氨单元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包括涉氨设备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相关人员岗位职责、人员培训计划等。
4.1.6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组织应急演练,如实记录培训和演练情况。
4.1.7 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信息。
4.1.8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掌握企业周边5公里范围内人口集中区(如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的方位、距离、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定期对名单进行更新(不低于每年一次)。
4.2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2.1 根据实际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应急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防护类,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安全防护眼镜、防毒衣、橡胶手套、胶靴、紧急冲淋、洗眼设施;
检测器材类,如氨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
应急物资类,如救援绳索(用于救援中毒伤员和拖曳气瓶)、堵漏器材和工具、沙袋、酸性饮料、硼酸或食醋、柠檬酸等;
辅助器材类,如警戒线、风向标等;
通信照明类,如对讲机、防爆手电等。
4.2.2 定期对氨设备设施、应急防护器材、应急设备及物资等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2.3在本单位不受高大物体气流的干扰且便于清晰观测的位置设置风向标(夜间可见)。
4.2.4 在氨储罐区、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液氨钢瓶储存区、液氨钢瓶使用区、使用液氨的厂房、氨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的上方及设置氨制冷辅助设备的房间等场所,应设置氨气气体检测报警仪。
4.2.5 氨储罐应采用移动式水枪和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喷淋。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喷淋时,供水量是否大于15L/s;当采用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喷淋时,冷却水的供给强度是否大于0.10L/s·m2。
移动式水枪的水压力能否满足水喷淋范围覆盖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别是管道法兰、阀门、法兰连接密封部位,以及储罐气相进出口、液相进出口、排污口、液面计接口、安全阀接口、压力表接口等接管、阀门、法兰连接密封部位等。
水喷淋延续时间应保证不小于4h。
4.2.6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氨气的厂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保证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12次,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2.7 定期检查围堰、喷淋退水收集、储存设施,确保能够满足氨最大泄漏量的应急需要。
4.2.8 厂区雨水排口是否设置监视装置和关闭闸(阀),由专人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关闭闸(阀),或可通过采取封堵措施,防止受污染的雨水和消防退水排出厂外。
5 隐患分级
5.1分级原则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
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定为一般隐患:
(1)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
(2)氨泄漏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5.2 企业自行制定分级标准
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可以立即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6 涉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6.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确定岗位职责
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6.2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2.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每个风险单元的责任人、检查内容、检查周期,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存档备查。
6.2.2 制定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维修与维护规定,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6.2.3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做好记录备查。
6.2.4 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6.3隐患排查时机
6.3.1根据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6.3.2根据自身环境风险等级适时开展专项排查,对氨储存区、输送管线、使用区、涉氨设备、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6.3.3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
(2)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涉氨单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
(4)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5)风险防范措施发生变化;
(6)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7)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
(9)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6.4氨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
6.4.1 自查。企业根据隐患排查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氨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
6.4.2 自报。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氨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4.3 自改。发现隐患要如实记录并及时予以处理。对隐患整改必须明确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重大隐患,单位负责人要牵头制定治理方案并负责落实治理,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6.4.4 自验。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编制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6.5组织培训和演练
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氨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6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