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25.09.2014  17:13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信息化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以及《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京发改规〔2013〕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对推动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事业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等手段,从源头和生产全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推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核范围

  本市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部署,结合已有工作基础,调整发布《北京市2014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提出《北京市2015-2017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纳入名单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污染防治监管实际情况,每年度对审核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纳入审核名单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清洁生产审核准备工作,在每年2月底前启动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在7月底前提交审核评估申请,其中纳入2014年审核名单、但未启动审核的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应在半年内提交审核评估申请。享受政府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的单位、需开展强制性审核的单位以及重点行业企业(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应当在审核评估名单发布后的1年半内提出绩效验收申请。

  二、关于工作部署

  1.准备阶段。纳入审核名单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要求,将《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3,一式6份)等材料,分别报送至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各1份),工业企业抄送区(县)经济信息化委(1份)。经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1份),实施单位留存1份。

  2.审核阶段。鼓励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单位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单位可自行组织。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审核计划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审核报告编制。

  3.评估阶段。完成审核的单位填写《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请表》(详见附件4,一式6份),分别报送至属地区(县)发展改革委(1份)、环保局(1份),工业企业抄送区(县)经济信息化委(1份)。经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1份)、市环保局(1份),同时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4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实施单位留存4份(供现场审核评估时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实施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并定期发布通过审核评估的单位名单。

  4.审核费用补助及项目申请阶段。通过审核评估的单位,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资金所需材料清单(详见附件5)要求,将材料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经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拨付清洁生产审核费用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清洁生产项目申报,通过审核评估的单位按照清洁生产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6)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5.项目实施阶段。实施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切实加强项目和政府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实现清洁生产目标。

  6.绩效验收阶段。完成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的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项目绩效验收。填写《北京市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7,一式6份),分别报送至区(县)发展改革委(1份)、环保局(1份),工业企业抄送区(县)经济信息化委(1份)。经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1份)、市环保局(1份),同时附清洁生产绩效验收报告4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实施单位留存4份。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绩效验收工作,并及时发布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

  三、相关政策措施

  1.做好信息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发布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单位名单和通过绩效验收的单位名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将审核结果在本区(县)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落实激励政策。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核评估的单位,可以享受审核费用补助和清洁生产项目支持。鼓励列入强制性审核名单的单位提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提前1年以上(含)开展的,将按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补助标准享受审核费用补助。

  3.强化约束机制。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时限提出清洁生产绩效验收申请或绩效验收未通过的实施单位,收回政府清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于凤菊; 联系电话:641558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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