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新机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04.04.2018  17:51

北京新机场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新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结构长城杯、竣工长城杯、鲁班奖等质量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有关质量管理文件,结合新机场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一)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机构和直接负责主管人,负责新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直接负责主管人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2年以上类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并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专职质量管理机构统筹负责新机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配备满足质量管理工作需要的质量管理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以及土建、机电、水暖等专业负责人,其中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质量负责人以及土建、机电、水暖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建设单位应建立与工程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定代表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直接主管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责任追究制度、施工招标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施工工期管理制度、工程建筑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文件归档管理制度、项目质量管理公示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等;建立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质量管理人员名册,注明各自的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内容,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二)施工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选派1名集团公司领导(副总经理以上)负责新机场建设工程的现场指挥。承揽3个及以上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由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等部门的各专业工程师组成,各专业至少配备1名技术管理人员。该集团公司领导及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应按照1周不少于1次的标准,检查新机场承揽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质量管理人员。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技术部负责人、质量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土建、机电、水暖等专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至少应包括桥梁、道路等专业,各专业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或培训上岗证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土建专业质检员不得少于6名,机电、水暖专业质检员各不得少于3人,试验员不得少于3名。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建专业质检员不得少于4名,机电、水暖专业质检员各不得少于2人,试验员不得少于2名。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土建专业质检员不得少于2名,机电、水暖专业质检员各不得少于1人,试验员不得少于1名。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质量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2亿元人民币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折算为工程合同价款数额5亿元人民币的标准对照配备。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含分包(专业、劳务)、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名册,注明其技术质量职责及其经手的技术质量文件,应在开工前或施工前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根据人员动态及时更新。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技术部负责人、质量部负责人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注册建造师应按照《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建市〔2008〕42号)的要求在相关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三)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员配备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并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并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经总监授权负责某一专业的监理工作,并明确监理文件签发权。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监理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并按专业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及数量,并对质量管理人员名册进行审核签字。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 382)的要求在相关工程管理文件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二、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1.加强工程质量关键工序管理。工程开工或施工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关键工序管理制度》(附件1)和工程质量关键工序的验收。

  2.加强施工工艺样板及首段(首件)验收管理。工程开工或施工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落实《施工工艺样板及首段(首件)验收制度》(附件2)和参加工艺样板及首段(首件)验收。

  3.加强不合格项跟踪管理。应督促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按照《不合格项处置制度》(附件3)要求,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对不合格材料、不合格施工试验、不合格混凝土强度试块等进行处置,并及时形成相关记录。

  4.加强材料标识、材料检验标识和材料留存管理。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确定标识及留存的材料名录,明确材料检验标识牌标准和标识内容,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要求进行材料标识、材料检验标识及材料留存。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应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验收方案》,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子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的验收,并应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6.加强工程资料管理。应按要求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资料进行抽查,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69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 T808)中需要建设单位签字(章)的文件上进行签字(章),并应明确专人按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7.建立工程质量持续改进制度。应定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消除潜在质量隐患,并定期评价质量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8. 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督促并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授权书和承诺书;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钢筋供应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并签订承诺书。

  9.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0.工程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或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无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制定“三新”应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应符合《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号)的要求。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1.施工技术方案质量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据设计图纸、规范标准要求和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工程质量目标、技术质量保障措施、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并按照《工程质量关键工序管理制度》要求确定《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工序一览表》,编制《工程质量关键工序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关键工序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留存专家论证报告;《工程质量关键工序专项施工方案》需修改的,应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报审。《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质量关键工序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涉及安全的,应有必要的验算和说明。

  专业分包施工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经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再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施工方案交底制度。施工方案交底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注明交底时间、接受交底范围及人员、交底部位、交底内容,并应在交底现场双方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及时签署审核意见。

  2.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要求,并派具有混凝土生产管理经验的人员对混凝土生产过程进行督查。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相关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设备及构配件进行验收。钢筋原材料进场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二次检验,相应批次钢筋原材料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退场处理。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经监理签认验收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

  (3)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验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验收,并对需要见证检验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应监督施工单位将进场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或者有关专业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现场,并进行见证和记录。

  (4)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进场验收管理,不得使用《北京市推广、限制、  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中规定的限制使用类及禁止使用类材料。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合格证、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报告必须合法有效,外包装标识必须清晰、完整,环保指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要材料留存制度。应重点留存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且工程隐蔽后不方便查验的材料;梳理留存材料目录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实施;设置材料保管库房并安排专人看管;建立留存材料台账并及时更新。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要材料标识制度。应重点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进行特殊标识,标识方式包括外包装文字标识或二维码等。应梳理标识材料目录,经监理单位审核实施。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材料类别和检验情况分类存放、及时标识,悬挂统一的检验标识牌。检验标识牌材质、尺寸应统一,且可循环利用,至少应包括:材料类别、生产厂家、进场时间、进场数量、规格型号、检验状态、检验时间及施工、监理单位验收人员等信息。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签订授权书和承诺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混凝土搅拌站、钢筋供应企业、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等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及时签订承诺书。

  (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关键工序管理制度》《不合格项处置管理制度》要求,加强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和不合格项的处置管理。

  (3)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首段(首件)验收管理制度》要求落实施工工艺样板及首段(首件)验收制。施工工艺样板及首段(首件)施工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4)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和浇筑、养护全过程质量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直至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混凝土拌合物进场时,施工、监理相关人员应对混凝土拌合物的运输单、和易性进行检查验收,并按《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要求对混凝土拌合物的塌落度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作业面和泵车部位应各有1名施工员或质检员和1名专业监理员进行旁站管理。混凝土拌合物的运输单现场验收人一栏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混凝土养护,确保养护到位。

  (5)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夜间施工质量管理。夜间施工时,现场及作业面应有满足验收和施工作业需要的照明条件。夜间进行结构混凝土浇筑、沥青混凝土施工、无机料施工、土方回填、防水工程及外保温施工等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施工的工序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岗带班,专业质检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管理,并在旁站记录上签字。

  (6)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土方开挖及回填顺序,避免出现重复开挖及不合理回填情况;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填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土方回填施工方案》进行土方回填,应按要求分层回填夯实,并按要求进行回填土干密度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一层回填土施工。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专业分包单位资质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专业分包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

  (8)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试验检测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试验计划,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实施;加强见证试验管理,取样、制样、标识工作应留存相关视频或图像记录,视频或图像记录应清晰反映取样、制样、试件标识、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加强试验委托、见证记录管理,试验委托单和见证记录应符合相关要求。

  (9)监理单位应按照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经审批后实施。《旁站监理方案》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将细部构造防水施工、外保温施工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纳入旁站监理范围。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做好旁站记录。

  4.工程资料管理

  (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工程资料与工程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确保真实、完整、有效、可追溯。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2)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认。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规范要求履行签字签章手续,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字迹应清晰。工程资料所有签字人员均应纳入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名册。

  (3)应加强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管理。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除型式检验报告及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外,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宜留存原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核实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应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监理单位应加大对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核查力度。

  (4)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69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 T808)以及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5.工程验收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验收方案》。方案应明确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划分及验收标准,包括现行规范标准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及验收标准等,明确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的使用功能的重要子分部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自检,按要求及时报监理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由专业施工员(专业工长)组织自检并签字认可,报质检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应由专业分包单位自检合格、签字认可,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合格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

  子分部工程验收程序和参加验收人员应按照分部工程验收要求执行。

  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集团公司应组织公司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房屋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验收表格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附录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应符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DB11/ 1070)相关要求,验收表格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 T808)相关要求执行。

  (4)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三、企业及项目检查要求

  (一)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要建立多层级检查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控,并定期对在施工程进行质量全面检查。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每周组织公司技术质量人员对项目进行至少一次质量检查。

  (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每周组织生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应按照专业分工,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

  (三)各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留存书面检查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记录。对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形成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整改结果予以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

  四、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除严格执行本通知外,还应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质量关键工序管理制度

         2.施工工艺样板引路、首段(首件)验收管理制度

         3.不合格项处置管理制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 附件2.docx

附件: 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