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要求,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8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
《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五)项修改为:“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可提供确定其价格的依据。”
二、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0〕506号)
1.第二条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2.第四条修改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
1.删除第八条:“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2.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四、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06号)
第十八条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0号)
删除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选择驻厂监理企业,鼓励从市监理协会通过比选推荐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单位名录》中选择”。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
删除第一条第(九)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的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七、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
删除第九条:“九、北京市相关门窗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窗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应结合外窗质量诚信评价对外窗设计、生产及安装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情况。应督促外窗生产企业对外窗的使用及检测试验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
删除第一条第(三)项:“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