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6]537号

14.04.2016  16: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中关于“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的规定,为了促进常用低价药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本市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本市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清单制管理。以药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西药

  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均可执行国家关于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进入低价药品管理。凡参与本市药品阳光采购的各医疗机构和单位,均应按照国家低价药品相关规定以及本市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规则,开展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工作。

  三、本市经营销售低价药品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在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内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做好明码标价。

  四、市区价格监测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以及新进入或退出低价药管理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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