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私签合同 构成表见代理公司担责

28.04.2015  19:52
  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李某与自称乙公司员工的罗某签订了一份出租合同,后由于租赁物返还和租赁费用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二审判决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需就罗某的行为承担责任。

  2012年9月,罗某持乙公司的项目部章,在乙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用李某的建筑设备。2014年,双方因租赁物资返还和租赁费用的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乙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中,乙公司称称租赁合同上的印章系罗某伪造,目前罗某因此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公司并未签订合同或使用租赁物,李某应向罗某个人主张权利。乙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罗某并非其公司职员,并称其中标该工程后已将工程转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以罗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乙公司给付李某租赁费并返还租赁物。

  一审判决后,乙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乙公司中标工程后,罗某在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自称是乙公司员工,并持有该乙公司的项目部章签订合同,并开具抬头为乙公司的收据,其行为让李某有理由相信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虽称中标后将工程转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已实际提供租赁物,乙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乃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存在授权表象或假象,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效并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乙公司中标了该工程,虽辩称将工程转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罗某与谢某在乙公司中标工程的施工现场,持有乙公司项目部的印章,自称是乙公司的员工,与甲租赁站的代理人在施工现场当场签租赁合同,给付租金款时收据的抬头也是乙公司,罗某与谢某的行为及上述情况让李某足以有理由相信与其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乙公司。法院据此认定罗某与谢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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