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首次开庭审理

19.05.2017  10:02

            日前,由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首次开庭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某养殖场内的无照电镀厂存在废水直排导致环境污染。经市检三分院立案调查查明,2016年2月底至2016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承租该养殖场内部分土地,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备的情况下擅自开设电镀厂进行除锈、电镀等生产作业,直接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通过塑料管道连接排水沟,最终排放至渗坑。赵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于2017年1月23日被提起公诉。

            据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显示,当地土壤中铬、锌、铜、汞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Ⅱ值,电镀过程中的跑冒滴漏、排水沟内废水的下渗以及渗坑内废水的迁移扩散和下渗,是造成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重要原因。因调查区域属于农业用地,重金属含量应修复至相应标准,修复污染土壤的费用为81624元。

            市检三分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赵某某将其污染损害的电镀厂场地内土壤恢复原状;如果赵某某不履行修复义务,请求判令赵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624元。庭审主要围绕赵某某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8万余元的修复费用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开展调查与辩论。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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