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就业组织将全覆盖

25.09.2014  20:36

  今天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本市将试点在部分街道、乡镇设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2015年在全市推开。

  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建立公益性岗位征集制度,面向各区县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公开征集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中适合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岗位。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且将为安置人员签合同、上五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市人力社保局核定公益性岗位定额内,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且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据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成立将取代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与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相比,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具有“城乡统一、开放灵活、统分结合”的特点。

  此政策首次覆盖农村

  据介绍,本市1999年就已经出台了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

  但与此同时,全市还有84个乡镇未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所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没有纳入到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安置范围。

  为此,本市提出,将把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农村延伸,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农村、后城区”的原则,分阶段稳步实施。2014年底前,各区县选择部分街道、乡镇开展试点,2015年,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在全市推开,形成全市城乡统一的运行机制。

  每个街道(乡镇)都设一家

  据介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都设立一个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建立统一管理的专业性公益性就业组织,并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具体的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承接主体。

  工资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资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将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后,除了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残疾人、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低保”标准、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其他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外,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按时足额发放安置人员的工资,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各岗位安置人员的工资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

  据介绍,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来源为公益性项目经费、区县和乡镇财政、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等多个渠道。

  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将在核准的公益性就业岗位规模内按照实际安置符合条件人员数量确定,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重点帮扶地区包括房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石景山、丰台等8个区县。

  同时,各区县、乡镇财政要配套相关资金,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其中用于重点帮扶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相应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15%。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岗位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及管理费支出等。

  同时,本市还将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标准和补贴人员范围调整机制,确保公益性就业组织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变化和促进就业需要,更好地发挥安置困难人员就业的作用,适当提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待遇水平。

  新政扩大安置人员范围

  新政策将安置人员范围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享受“低保”待遇的“4050”、“残疾”、“零就业家庭”、“3540”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等人员,调整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中经5次以上推荐就业非主观因素仍未实现就业的“4050”、残疾、享受“低保”待遇、“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等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将通过区县组织的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并经过公示后正式录用。 

  安置人员信息

  统一动态管理

  全市将建立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劳动合同和日常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

  同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系统、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审批信息系统等将共享互动,实现对安置人员的动态管理。(来源:法制晚报 实习记者:耿学清) 【编辑:曾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