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公平的个税改革措施可以逐项实施
12.03.2015 15:3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目标,当然是关键所在。不过,这不意味着只有建立了综合所得税制之后,才能实施一些有利于促进公平的措施,相反,在完成这个目标之前,也完全可以逐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们大致梳理了一下,这样的措施大致有四项。
一是提高个税免征额。上一次提高个税免征额还是在2011年,在近五年时间里,由于通货膨胀、使房价上涨,人们的生活支出普遍上升了,相应地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是完全合理的。这并不需要以实施综合所得税制为前提。实施综合所得税制后,家庭的免征额可能会提高,但这肯定是多年之后的事情,与现在提高免征额完全没有冲突。而如果等待综合税制建立才提高免征额提高,则纳税人又要多承受一段时间的较高税负。
二是实施税前扣除。需要抚养儿女、赡养老人的家庭负担较重,可以考虑对他们实施税前扣除。可能有人会说,综合收入才能税前扣除,建立综合所得税制之前,税前扣除不好操作。这其实不是问题,税前扣除也无须以综合所得税制为前提,考虑到个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可以只适用于工资、薪金。不过,现阶段,税前扣除可能还难以申报,不具有实施条件,这是需要解决的。
三是完善对财产转让等所得的征税。个税某种意义上变成“工薪税”,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大,对财产转让等所得征收个税不力是重要原因。高收入人群更多拥有证券、股权、房产等形式的财富,从中获得高额收入,是造成收入和财富分配差距大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关于股息、财产转让等所得的税收条款很粗略,甚至不是累进税率,这种状况亟需改变。
四是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对较富裕人群的征管。有的人以隐瞒收入或不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源的方式避税,税务部门需要加大力度,掌握他们的真实收入情况。提高征管水平是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的前提。
个税的功能是促进公平,以上措施都应该诸项有序实施,无须也不应等到综合所得税制建立之后。有人会对这些措施有异议,甚至希望减弱对财产转让等所得的征税力度,这其实是希望通过个税改革,免征某些所得的税收,以激励富人创造更多财富。这并不符合个税的公平性本旨,是对个税工具的误用甚至滥用。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2.03.201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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