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 切实加强冬春季火灾防范的通告

04.02.2015  12:50

    入冬以来,本市天气寒冷,有效降水少,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大,加之春节临近,商家促销、探亲聚会活动频繁,各类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增多。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就2015年1月29日至3月31日,切实加强全市冬春季火灾防范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负责。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直接管理使用建筑物的所有权人、通过承租或者受委托等方式管理使用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人等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发动居(村)民落实消防安全公约,认真开展群众性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一)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保养,必须保持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保证24小时双人值班。
    (二)组织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消除不安全隐患。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三)组织对楼道、阳台、屋顶、房前屋后的可燃物、堆积物进行清理,对不能清理的,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组织对单位全体员工、辖区网格力量进行消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单位员工、网格力量应懂得本场所、本辖区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五)单位可以根据人员数量,配备逃生绳、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辅助疏散逃生器材。
    二、下列单位、场所,除履行第一条规定外,还要认真履行下列规定:
    (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文物保护单位、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等北京市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被列为政府挂账督办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在积极推进整改落实的同时,制定更加严格的防范措施,落实岗位责任制,严防发生火灾事故。
    (三)单位特别是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及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
    三、烟花爆竹存储、销售点等禁放区域及集中燃放区域,必须安排足够现场看护力量,在燃放期间和燃放后可能造成复燃、阴燃的时间段内,落实不间断巡查看护。严禁在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禁放地点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四、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拨打“96119”举报热线电话、下载并利用“掌上119”手机APP客户端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提倡每个家庭特别是高层住户配备必要防护器材,并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熟知逃生疏散路线。家中有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应采取必要安全监护措施。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印章 201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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