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规范执法行为工作办法》
为了顺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展方向,确保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推动刑事诉讼活动新发展,我院与区公安分局会签《规范执法行为工作办法》(以下简称《规定》)。该《工作办法》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保证移送案件形式规范,明确检察机关不受理案件情形。对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没有经过复议复核),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在证据没有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受案;对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卷宗材料形式要求、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换押手续填写等作出详细规定。
二是细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脱逃中案件处理程序。在检察机关正式受案前脱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并以工作说明的形式说明不受理案件的理由;在检察机关受案后脱逃的,采用退回补充侦查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对于退回补充侦查后犯罪嫌疑人仍不能到案的,由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
三是确保取证程序规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在到案经过中应当全面、客观、具体表述。规范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制作过程,明确在场见证人的联系方式应当入卷,以备核查。规范录音录像制作和保存,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录音录像光盘的,公安机关三日内移送。
四是提高证据收集、固定能力。重视对报案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询(讯)问,并对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犯罪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全面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的所有证明材料。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没有一并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案犯,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附于侦查卷宗中。
五是杜绝消极办案、违法办案,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审查起诉的时间,采用口头、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固定证据。检察机关制作的补充移送证据函及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当目的明确,补充侦查事项清楚。公安机关不能出具虚假工作说明代替侦查取证行为。对于有特殊病情(如艾滋病、乙肝)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卷宗口供卷中特别标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场所变更的情况,公安机关于当日应当书面通知检察机关。确因情况紧急,不能当日书面通知的,可先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并于次日将书面通知材料送达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