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检察院与平谷公安分局会签《不捕案件跟踪监督规范办法》

18.03.2015  10:58

          为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规范不捕案件后续跟踪监督,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我院与平谷公安分局会签《不捕案件跟踪监督规范办法》,针对不同类型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后续监督办法做出不同规定。

一是对不捕案件做好释法说理。 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在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同时,还应规范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充分阐明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和理由;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详细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对在案证据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引导侦查取证。 二是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的监督。 公安机关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继续侦查的,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治安管理处罚、撤销案件或其他处理的,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后3日内,将《起诉意见书》、《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复印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三是对于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及时、全面补充证据,补查情况复杂的,还应出具《补充侦查工作报告》书面说明侦查情况。补充侦查取得新证据已达逮捕条件的,应及时重新提请逮捕;直接移送起诉、撤销案件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在3日内将《起诉意见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处理决定文书复印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四是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并于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内将《起诉意见书》复印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因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的嫌疑人出现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或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及时重新提请逮捕。 五是建立记录台账,强化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应定期对不批准逮捕案件逐案复查并建立记录台帐,重点对因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随时查询并记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展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不捕案件处理存在不该撤案而撤案、补充侦查后不及时报捕或起诉等情况,酌情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拟稿人:戚钰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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