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
31.05.2016 17:20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北京九洲兴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110117102953398,组织机构代码:102953398,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新平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赵九洲,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10226194611186210,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赵国立,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10226196605220012。
二、主要违法事实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经平谷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收取工程款未记账,以不列、少列收入为目的,造成少缴税款、教育费附加。
(二)2011年度、2012年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
三、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营业税29,808.00元,2011年度营业税143,086.68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490.40元,2011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7,154.33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教育费附加894.24元,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4,292.60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企业所得税22,175.06元,2011年度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107,760.50元。
(六)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版)第三十六条之规定,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偷逃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年至2008年度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及2005年9月至2009年1月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单位2009年度偷逃的企业所得税1,237.50元,处以50%罚款618.75元。
该案件共入库查补税款316661.81 元、滞纳金139063.80元、罚款618.75元,查补收入总额456344.36元。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31.05.20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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