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公司送错货致损 托运公司被判赔偿
28.09.2016 00:0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10月,某建材公司与某化工公司口头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向某化工公司购买巯基丙酸0.96吨,单价50 000元/吨,总价48 000元,分四桶发货,由某化工公司负责委托承运人运至北京交付,运费由某化工公司承担。后某建材公司向某化工公司支付了货款48 000元,某化工公司则委托某运输部负责运输,某运输部又将货物委托某物流公司送至某建材公司处。2013年11月12日,某建材公司将收取的第二桶货物投入使用时,发现生产的高性能减水剂凝结(正常应为流动状态),导致产品无法从反应釜中排出。2014年1月11日,某化工公司致函某建材公司,称已对事件进行了调查,结果是某物流公司错把洗洁净当成该公司产品造成此次事故,并称将督促某物流公司与某化工公司联系,尽快协商解决此事。后经协商未果,某建材公司以某化工公司为被告,某物流公司、某运输部为第三人,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化工公司赔偿原材料损失、人工费损失共计246 713.1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查明,涉案的第二桶产品包装无任何标识,与某建材公司以前购买的巯基丙酸包装相同,且均为液态,但在气味上存在明显区别。经某建材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嘉盛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建材公司的原材料及人工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15 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公司未能向某建材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导致某建材公司遭受损失,某建材公司要求化工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涉案物品与巯基丙酸在气味上存在明显差异,某建材公司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某化工公司的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酌定。某物流部、某物流公司系某化工公司的履约辅助人,对建材公司而言系内部关系。某化工公司在赔偿某建材公司后,可与某运输部及某物流公司另行解决。法院据此判决:某化工公司赔偿某建材公司原材料及人工费损失17万元。
宣判后,某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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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201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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