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成为公司股东 八年后要求确认其非股东
31.05.2016 22: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0年10月份,张女士在其居住地秦皇岛市购买高铁车票时,系统告知因为其被通州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而无法购买车票。张女士觉得莫名其妙,其从未在通州法院有过诉讼案件,为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女士随即来到通州法院,找到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告知因为其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因未履行股东清算责任从而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未能联系上张女士,故而公告送达并作出判决。张女士到工商局查询才得知,自己于2008年7月份被变更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08年张女士刚刚20岁,正在北京某高校读书,且工商信息变更时其正与老师和其他同学在四川省实习。张女士称并不认识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且从来不知道自己是该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决议中的签字也并非其本人书写。张女士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法院,请求确认其不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房地产公司法人陈先生因犯诈骗罪现羁押于河北某监狱,通州法院到监狱向其送达了起诉材料,陈某称所有的变更手续都是委托代办公司代为办理,其并不认识张女士,张女士的身份信息如何泄露其也不知情,工商登记的签字确实并非张女士书写,同意确认张女士不是公司的股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2008年股东变更为陈先生和张女士,张女士对于其成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并不知情,对房地产公司从未进行过出资,亦未行使过其作为房地产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其被登记为房地产公司股东并非张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和陈先生均认可原告张玉并非房地产公司股东,房地产公司与张女士无任何关系,且股东会决议中签字张女士本人书写,故张女士并非房地产公司股东。最终,通州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女士不是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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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5.201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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