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近三年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分析
近三年,门头沟院共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5起5人,其中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犯罪为4起,占80%。四起案件在犯罪特点、原因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现以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为例,对于门头沟区发生的此类案件分析如下:
一、犯罪特点分析
1、犯罪主体多为非国有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或财务主管。销售主管或财务主管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主要经手人、管理人,这为其利用职权挪用或侵吞公司、企业资金提供前提条件。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中小型私企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管理不科学、财务不健全为销售主管或财务主管职务犯罪又打开方便之门。
2、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账目多。如在郝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中,郝某某的犯罪行为始于2007年,最后一起发生于2012年,仅一起犯罪事实就涉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黄村鑫达宇五金建材、北京众豪成工程管理公司等公司的诸多账目,预审卷宗共计十七卷,给承办人审查起诉工作带来很大障碍。
3、企业之间互相“帮忙”,为犯罪提供方便。作为清源路工程项目的转包方万兴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郭某某承认“管理费”应当在工程完毕后,直接从拨付资金中扣除,然后再下发给北京路鑫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但为了帮郝某某的忙,他在工程的中间阶段即缴纳了“管理费”,为郝某某作案提供了便利。
4、犯罪行为给企业和市场带来双重危害。郝某某借口缴纳“管理费”,利用工程转包商,挪用北京路鑫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借口支付“劳务费”,利用皮包公司,将转账支票套现存入个人账户。这些行为扰乱了建筑行业和金融市场,使得在2007年之前为年盈利百万的优质企业北京路鑫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12年却成为了负债累累的“包袱”公司。
二、犯罪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对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清。在该案中,郝某某认为即使他从挪用或侵占公司一部分钱款,也只能是他个人与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不成立犯罪。多名涉罪高管均有此心理,因此这说明部分公司、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欠缺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清,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因而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管理存在漏洞,监管不力,账目不清。涉案的中小型企业及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对高层管理人员比如业务主管、销售经理缺乏必要的监管,这使得作为业务主管或财务负责人的犯罪嫌疑人得到机会大肆侵吞、挪用公司财产。另外出于避税目的,被害公司账目混乱、财务管理不完善,这也给了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并掩盖犯罪事实的机会。
3、发票开具、使用不规范,出现转账支票套现情况。一是第三方违规提供发票,犯罪嫌疑人从被害单位财务支取资金,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就需要票据平账,之所以犯罪行为能持续很长时间,没有被发现,跟第三方违规提供发票密不可分;二是第三方违规套现,转账支票只有公司账户才能提取,犯罪嫌疑人要想获得犯罪所得,就要套现,而第三方公司违规套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提供了便利。
4、行业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关联企业为方便避税,经常出现违规“帮忙”,同行拆借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便利。如郝某某借口缴纳管理费,从被害公司支出50万元,万兴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为了帮助郝某某,从公司开出“管理费”的发票给了郝某某,为郝某某掩盖了犯罪事实。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员工的法律素养。公司、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层、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职务犯罪主体的廉洁教育,以典型案例的警示、廉政法制教育基地参观、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形式从多个方面加强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自觉守法的意识,减少侥幸心理;也可邀请检察机关、法院对特定人群讲授廉政法制课,保证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筑行业、金融市场要实现健康快速发展,需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行业内部自律。行业内部可建立诚信体系,制定行业规章规范企业之间拆借行为,从根源上杜绝得企业之间违规的“帮忙”现象;同时各企业应把行业自律作为立身之本,增强社会责任感,以长远的眼光管理企业,发展企业。
3、完善科学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加强监督。企业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从而从容面对突发情况;二是完善会计制度让所有的资金流动都有据可查,不能为了逃避税收而给以后财政运行留下漏洞;三是加强监督,加强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保证高管等重点人员的权力被约束、被监督。(拟稿人公诉一处王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