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伤肋骨 乘客获赔2000元

13.12.2015  14:36

  本报讯 乘客孙女士在上车过程中与其他乘客拥挤相撞,导致肋骨骨折,孙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索赔1.3万,公交公司则认为孙女士受伤是自己抢座导致。日前,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2000元。

  原告孙女士诉称,今年1月26日,她乘坐公交车,当她从前门上车走至后门时,公交司机突然将后门打开,导致后门涌入的乘客将她挤倒,孙女士的腹部撞到车座上。

  孙女士一开始还没有感觉到情况如此严重,只是觉得腹部有些疼痛,直到后来下车时才发觉疼痛难忍。当时,孙女士找到了公交公司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建议孙女士先到医院就诊。

  孙女士赶紧前往医院,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她回家休养一周。休息期间,孙女士腹部疼痛加剧,经到医院复诊,查出两根肋骨骨折。孙女士认为,公交公司有责任保证乘客的安全,由于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了她受伤,所以公交公司应赔偿所有损失。于是,孙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孙女士摔倒实际上是其在上车的过程中和其他人拥挤导致,公交公司仅仅能保证车辆运行的稳定和安全,在站台和上车过程当中,公交司机并没有相应的能力对乘客进行强制性的规范和要求,所以公交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公交公司代理人强调说,孙女士摔倒的原因主要在于她没有遵守文明有序排队上车的基本道德,和其他人拥挤上车抢座造成的摔伤,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管理方,应妥善管理、充分维护站内乘车秩序及乘客乘车安全。本案中,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孙女士认为司机突然打开后门,操作不当,导致后门涌入乘客将她挤倒受伤。法院认为,孙女士上车时是始发站,乘客较多,司机在车辆停稳后打开后门以方便乘客上车并无不当,且孙女士受伤是乘客相互拥挤上车所致,与司机的操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公交公司对孙女士所受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各项费用共计2000余元。

  张宇 通讯员赵艳艳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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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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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