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季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8.5%
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显示,2015年1季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487元,同比增长8.5%。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03元,同比增长8.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49元,同比增长9.1%。
1季度,从四项收入构成看,全市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7849元,同比增长9.6%;人均经营净收入455元,同比下降2.8%;人均财产净收入1941元,同比增长7.2%;人均转移净收入2242元,同比增长8.4%。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8449元,同比增长9.5%;人均经营净收入419元,同比增长1.7%;人均财产净收入2126元,同比增长5.0%;人均转移净收入2509元,同比增长9.1%。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4045元,同比增长11.1%;人均经营净收入682元,同比下降16.8%;人均财产净收入767元,同比增长66.0%;人均转移净收入555元,同比下降10.5%。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住户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调查对象按照常住地确定,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住户,也包括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以上的住户。城镇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城镇”的区域,农村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乡村”的区域。
二、采集渠道
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品拥有量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这应该计入“非收入所得”。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在扣减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者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后的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