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 高健 实习生 吴珍)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昨天由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方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方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支付给原告委托融资费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00元。
今年1月21日,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
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合作单位“易宝支付”充值了出资款,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完成了融资88万元的合同义务。但在之后的合作过程中,“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协议约定的平房、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等问题,之后,双方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4月14日,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自即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出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也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
后飞度公司诉至法院,诺米多公司则提出反诉,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人人投”已有87位合伙人,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银行批准,其融资行为违法,《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主要有两个: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如何界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首先,法院认为《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等,且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另外,在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其已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所以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因此,法院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居间合同关系。
法院同时说明,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功能仍在不断创新、变化和调整当中,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
就第二项争议,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飞度公司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具有相应依据,且该事项又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核心利益,“人人投”平台对项目方融资信息的真实性实际负有相应审查义务,其严格掌握审查标准也是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所以,飞度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而纵观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诺米多公司主张飞度公司投资人数超过有限合伙企业人数上限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在《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中约定关于融资交易的具体人数问题,诺米多公司也未在发函解除该协议时将其作为理由,更重要的是,双方合同关系在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即被解除,飞度公司就此是否会发生违约行为仍仅是一种预测,这一问题是否能通过其他方法解决未实际发生和得以检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对该问题做过多评述。
综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马上就访
法院对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
持支持和鼓励态度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殷华法官。
记者:怎么看待“人人投”网站的融资资质?
殷法官:“人人投”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和ICP证,法律对众筹融资领域的资质要求没有过于明确的规定,只有指导意见,但是细则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人人投”的融资资质目前来看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记者:法院对案中此种众筹融资行为整体上如何看待?
殷法官:众筹融资交易属于新兴的、创新色彩比较强的金融交易模式,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这种交易还是应当以支持和鼓励为主。并且,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刚刚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做了相应规定,实际上表明了国家对互联网金融,包括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也持鼓励态度。在这个背景下,法院对案件有一个比较审慎的思考,最终做出这个判决。
记者:从法律角度看,目前投资人在众筹融资领域内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殷法官:从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掌握的信息来看,众筹融资领域的风险实际上没有P2P网贷领域的风险多,但主要涉及的风险有两个:如果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平台式的交易模式设计有问题,那么可能会直接导致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受到质疑;众筹融资交易中的项目方可能会存在违约的风险,这种风险实际上属于市场风险,也值得投资人关注。
结合本案而言,案件中的双方实际上都力图履行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披露上的问题,导致双方的信任关系破裂。在众筹融资这种交易中,特别强调信任关系。
记者:对投资人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作为投资人,第一,要客观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第二,投资时对网络融资平台进行考察,包括它的可信度、社会知名度、资质等;第三,因为是电子化的交易环境,因此在交易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为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和诉讼留存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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