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即将举行
编者按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以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代表的体育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决定在2013年成功举办首届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的基础上,继续联合举办以“岗位技能练兵 服务全民健身”为主题的“2015年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了“2015年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竞赛规程。本报本期将技能大赛规程进行整理编发整理,希望能给参赛单位带来帮助。
竞赛时间项目和内容
2015年全国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预赛阶段比赛于7月—10月举行,各参赛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赛阶段比赛及培训选拔工作。决赛将于11月17日-20日,在北京国家游泳中心举行。
本届大赛设“大众健身指导”和“体育场馆管理”两个竞赛项目,不分男女组别。“大众健身指导”项目分个人赛和团体赛。个人赛分为理论考试,体能竞赛,体重、体脂估测,运动处方设计以及小团体课程演示。团体赛分为理论竞赛、团体体能竞赛以及健身才艺展示。“体育场馆管理”项目分个人赛和团体赛。个人赛分为理论考试,综合能力,投掷场地测画、贴线与布置,半场篮球场地的测画、贴线与布置,乒乓球台的布置。团体赛分为理论考试和羽毛球场地布置、器材安装。
竞赛执行“大众健身指导”和“体育场馆管理”竞赛规则。决赛阶段比赛分为复赛和总决赛。复赛个人总分前24名的参赛选手进入个人总决赛,团体赛直接进行总决赛。个人总决赛和团体赛出场顺序由抽签决定。参赛选手检录时,须向裁判员出示参赛证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如现役军人须出示军人证件),否则不得参赛。
参赛方式与资格
本届大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体育总局直属机关工会为单位组队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同一选手只能代表一支队参赛。“大众健身指导”各参赛代表队由领队1人、教练员1人、工作人员1人和参赛选手6—8人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女选手。团体赛要求各代表队选派6名参赛选手参加,其中“团队体能竞赛”和“健身才艺展示”至少包括1名女选手。“体育场馆管理”各参赛代表队由领队1人、教练员1人、工作人员1人和参赛选手4-6人组成。其中,团体赛要求各参赛代表队选派3名选手参加。
本届大赛参赛资格也做了明确要求。“大众健身指导”项目要求在健身场所中从事科学健身指导、运动处方设计等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累计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持“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须累计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体育场馆管理”项目要求在体育馆、游泳馆、体育场及其他各类体育活动场所,从事场地布置、器材安装、设备调试等相关服务与保障工作;与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须累计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竞赛计分方法
规程对大赛计分方法也做出明确解释。“大众健身指导”项目中各单项按照成绩进行排名,获得相应积分;个人复赛计分为复赛各项积分的总和,其中“理论考试”占比75%,“体能竞赛”占比25%,积分高者名次列前,若积分相同,以“理论竞赛”积分高者列前;个人总决赛计分为总决赛各项排名所获积分之和(运动处方设计、小团体课程演示和体重体脂估测的积分比重为5比3比2),积分高者名次列前,若总决赛积分相同,以“运动处方设计”积分高者列前,若“运动处方设计”积分数也相同,则按照“小团体课程演示”积分高者列前;团体赛计分为各代表队全部参赛选手理论考试平均分排名所获积分与团体赛各项排名所获积分的总和(复赛理论成绩、理论竞赛、团体体能竞赛和健身才艺展示的积分比重为4比3比2比1),积分高者名次列前,若积分数相同,以理论考试平均分的积分高者列前,若理论考试平均分的积分也相同,则以理论竞赛积分高者列前。
“体育场馆管理”项目中个人复赛和个人总决赛按实际分数进行排名,团体赛按照实际成绩进行排名,获得相应积分;个人复赛总分为300分,其中每个单项为100分,若总分相同,以投掷场地测画、贴线与布置分数高者列前,若投掷场地测画、贴线与布置分数相同,以综合能力分数高者列前;个人总决赛总分为300分,其中每个单项为100分,若总分相同,以半场篮球场地测画、贴线与布置分数高者列前,若半场篮球场地测画、贴线与布置分数相同,以乒乓球台的布置分数高者列前;团体赛计分为羽毛球场地布置、器材安装所获分数与完成时间分别积分,两者积分与各代表队全部参赛选手理论成绩平均分排名所获积分相加为团体赛总积分(三者的积分比重为2比1比1),若积分数相同,以羽毛球场地布置、器材安装所获分数的积分高者列前,若羽毛球场地布置、器材安装所获分数的积分数相同,以理论考试平均分的积分高者列前。
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个人奖项在决赛阶段比赛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8名以及优胜奖若干名,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决赛阶段比赛获得第一名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参赛选手,由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持“健身教练”或“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赛人员按总决赛比赛个人总成绩进行排序,获得前3名的参赛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前15名的参赛人员,晋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
团体奖项在决赛阶段比赛设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8个以及优胜奖若干个,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
其他奖项,对部分竞赛单元设立优胜奖若干,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设优秀组织奖,对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给予奖励,并优先考虑设立工会的体育局,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设特别贡献奖,对支持大赛筹办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
裁判和仲裁选派
仲裁委员和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竞赛辅助人员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培训和选拔。裁判员严格执行大赛规则,按照大赛评分标准和细则进行评分,做到公平、公正、真实、准确。
代表队可申请仲裁的事项包括不符合大赛规则规定的设备、检测、评判以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申请仲裁方式均须通过所在代表队领队,按照规定的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否则按弃权处理。
(季雪峰)
原文链接 http://www.sport.gov.cn/n16/n1122/n1953/6851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