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案例入选“法官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13.02.2017 21:3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6年,二中院在审理党某与某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期间,上诉人党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交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低智商生物”等贬损性语言对审判人员人格进行侮辱,侵害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严重妨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针对党某的错误行为,我院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修改申请书内容并书面具结悔过,但党某拒不承认错误,态度嚣张。考虑到党某的学历、工作阅历、前后行为表现等因素,我院认定其使用贬损性语言侮辱审判人员系蓄意而为,主观恶意明显,性质十分恶劣,遂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京02司惩2号决定书,对党某拘留15日,并将其送往北京市拘留所关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法官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结果的过程。当事人是否尊重法官,不仅关乎法官个人尊严,更关乎司法权威和法治底线。近年来,部分当事人由于对裁判结果不满等各种原因,通过诉讼材料、网络等各种媒介肆意贬损、侮辱、谩骂、威胁、诽谤,甚至跟踪和攻击审判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让审判人员个人承受正常审理案件之外的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秩序,损害国家司法权威。本案中,法院果断实施司法拘留措施,既表明了依法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也通过加大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了审判人员的人格尊严。”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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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201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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