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开启中国民法新时代
对话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孙宪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尹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李永军
主持人: 本报记者 殷泓 王逸吟
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45分。作为编纂民法典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终于迎来实质性进展——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作了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此时,距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正好一年零八个月。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制定民法总则与编纂民法典是什么关系?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哪些亮点和争议焦点?本期圆桌对话,我们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永军四位专家学者共同进行深入探讨。
制定民法总则有何重大意义?
主持人:在社会各界的高度期盼下,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在民法通则已经颁布施行30年后,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制定民法总则,对于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都有哪些重大意义?
孙宪忠: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由党的最高领导机构作出这样的决定,以前是没有过的。随着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最高立法机关编纂民法典的工作正式踏出了第一步。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
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还远不是一个科学的民法体系。涉及民事生活各领域的各个单行法,并没有形成有机联系的民法体系。这也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得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而这些工作最好的出发点和结果就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民法有深厚的人文主义思想。我们建设法治国家,首先需要宪法,其次就需要民法。因此,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对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尹田: 民法典将老百姓的民事权利集中加以规定,便于学习、查阅和运用,人民群众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拥有了一个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宝”,企业家手中有了一本民法典,就更容易知道自己的哪些经营活动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的制定、民法典的编纂,意味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防范公权力随意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编纂民法典为什么分“两步走”?
主持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4次尝试编纂民法典,但都未能成功。按照中央的部署和最高立法机关的设想,我国要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和编纂民法典具体是怎样一个关系?为什么要分“两步走”?
孙宪忠: 我在2013、2014、2015年所提的关于民法典编纂议案,提出了民法典编纂建议分两步的方案: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整合其他民商事单行法律为民法典。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这样“两步走”的编纂思路。
为什么要分两步走?首先是制定民法总则。世界上的民法典,一般有两千多个条文。这么多的条文,需要一个总的规则,它应该像钥匙,引导大家使用这些庞大的规范群体。民法总则就是发挥这个作用的。所以说,民法总则是民法整体的基础,是纲领。因此,编纂民法典,就要先制定民法总则。
其次是进行体系化的编制。我国已经制定了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已经确立,关键是要依据科学的民法典体系对既有的民事立法内容进行体系化整合,并最终形成民法典。
杨立新:按照“两步走”的方法,现在民法总则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预计明年就能通过。那么,第二步的任务将是非常重的,这么多的单行法要修订好以后放到民法分则中,量非常大。
现行的民事单行法有些不太协调,而且每一部法律当中也存在一些缺点,都需要进行修订后再放到民法分则中,成为民法典各分编。比如,婚姻家庭法部分对亲属制的规定太简单,有很多新的东西都应当写进去。再比如,继承法实施30多年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情况。现在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个人财富越来越多,发生遗产争执的情况比较多,尤其是今天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很多变化,现行的继承法在这些方面规定得都不够,特别是遗嘱继承,现在规定得比较差,亟须进行完善。
法人制度有何创新?
主持人:法人制度是民法典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对普通人来说,“法人”的概念并不好理解。什么是法人?这项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什么作用?另外,民法总则草案对法人采用了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这种分类方法,同时还单设一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可以说这是相当大的改变。为什么做这样的分类?
尹田: “法人”是民法对参加经济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的一个称谓,意思就是这些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可以像一个人一样去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参加民事诉讼,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上的法人制度规定了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法人制度的完善,可以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积极性,可以保护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利益,还可以使人们进行的各种慈善捐款行为、合法的宗教活动能够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不同,民法总则草案没有采用民法通则将企业法人按所有制来分类的做法,而是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其中,营利性法人包括了各种企业法人,可以使各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而非营利性法人,除包括公办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家机关法人之外,还包括由慈善捐款或者宗教捐助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这样,可以使各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都能够取得合法地位,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教育、慈善、宗教活动等都能得到保护和发展。
非法人组织,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公司等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这些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也能订立合同、参加诉讼。民法总则草案规定了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这些组织所进行的正常活动。
李永军: 法人如何分类,学术界一直有争论。包括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按照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来划分的。理论上的争议,跟实际立法不同。我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关于非法人组织,民法通则和别的民事单行法用的都是“其他组织”的表述,而且没有做出详细规定。民法总则草案,一是对非法人组织单独用一章作了完整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其规范发展,二是适应了社会组织多元化的需求。
人格权该不该单独成编?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要不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是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对此,专家们意见不一。就目前提请审议的草案来看,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只有“民事权利”这一章中的两个条款。对于人格权立法问题,各位专家如何看待?
孙宪忠: 目前草案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分别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我认为这样规定是合适的。我始终不赞成人格权单独成编,因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将限缩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范围。自然人的人格权,是由宪法等基本法赋予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应从人格权保护而非权利创设的角度作出规定。从整体民事立法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角度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存在严重问题的。
其一,人格权从法律体系化角度看,无法和物权、债权并列;而且人格权是非交易性的权利,它的内容不像债权、物权那样丰富,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即使单独规定出来也不会很多,在体系上无法和具有大量条文的债权、物权制度并立。
其二,人格权是重要的,民法规定该权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格权的保护,而人格权保护的主要立法其实是侵权法责任法。该法在我国已经存在,故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就是对侵权责任法的一次简单重复。
重视保护人格权并不必将这一部分内容独立成编。立法上只需要在民法总则中正面承认人格绝对性原则,然后由各种侵权法细致地构建具体保护的制度即可。
杨立新:目前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有关人格权的两个法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这样规定还是可以的。这也意味着,将来在分则中单独成编是不太可能了,有可能写到侵权责任法中,那就应当写得细一些,把每一个人的人格权问题说得更清楚,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格权。
不过,我还是认为,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更好的选择。我们制定民法总则,应当充分吸收民法通则的宝贵经验。人格权立法成编,和民法通则的体例是一脉相承的,不仅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而且从可操作层面为人格权提供了保障。
比如,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是保障互联网环境下人格利益,还网络一片净土的需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现象也日益普遍,如网络暴力不断出现,通过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的现象不断出现,还有大量的网络谣言都侵害了他人人格权。通过传统的主体制度和侵权法律制度显然无法有效应对此种社会现实,这就有必要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在其中设置具体的规则,保护人格权。
还要强调的一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传统民法“重物轻人”模式的矫正。民法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基本权利。财产权通过物权债权独立成编,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也通过亲属继承法独立成编,唯独人格权找不到影子。
【延伸阅读】
世界各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 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它既是近代法典化的开端和起点,又是近现代人类社会制度创新的光辉典范。法国民法典由总则和三编组成,共36章、2281条。
法国民法典被后世公认为语句优美行文流畅的文学杰作,这与拿破仑不能说没有关系。据说在草案的讨论过程中,参政院举行了100多次会议,拿破仑多次亲自主持会议。当法典在立法会议上遭到抨击面临否决时,又是他采取灵活的手腕迂回地达到目的。正因为如此,拿破仑才特别珍爱这部法典,1807年将它改名为“拿破仑法典”。随着他在欧洲大陆上南征北战,“拿破仑法典”也被流传到各地。
德国民法典: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共2385条,分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制定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酝酿和讨论阶段,在制定之前,德国法学界发生过著名的“法典论争”,就德国应否制定一个统一的民法典、可能制定与否以及应制定一个怎样的民法典、应如何制定等,做了充分的讨论。论证的双方终于完成了潘德克顿法学的建立,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作出了最大的贡献。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23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者不仅为本国制定了一个法典,也为本国和各国的法学学者留下了一整套系统、完整的立法资料。这些资料成为后人研究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好的材料,更是法制史的最好材料。
日本民法典: 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深受西方资本主义民法典的影响,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原则,建立在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三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而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它以其思想意义和历史上的扩散力,开创了亚洲近代法史。它的制定,是对各国法律综合比较、鉴别、筛选的结果,无论是在编排体系还是在法典内容上均体现了对不同国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
1896年日本政府通过了总则编、物权编和债权编,1898年通过了亲属编与继承编,全部民法典共5编36章1146条,于1898年7月16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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