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元团购酒店房间起争议 去哪儿网站单方退款引诉讼
12.05.2016 11:4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4年8月,案外人刘某作为行知酒店的授权代表与趣拿公司就七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达成协议:由趣拿公司在其设立的去哪儿网站上发布酒店的团购营销信息,去哪儿网向用户提供电子消费凭证,酒店对凭证予以认可。
2014年11月,去哪儿网上发布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团购商品,折扣为0.9折,团购价格为18元。蒋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别团购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该商品,有效期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且已收到趣拿公司网站发出的电子团购券。该产品上线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团购券消费,趣拿公司才发现自己将总价为116元的房间错标为18元,随即单方冻结了上述7800份团购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趣拿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后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趣拿公司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
趣拿公司认为,其与蒋某等四人在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团购价为116元的产品误标为18元,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冻结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蒋某等四人的网络团购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趣拿公司因自己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网站信息显示错误,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即销售单价存在着认识上的重大错误。如果以18元的团购券购得服务,将造成合同双方给付与对待给付的严重不对等,故对于趣拿公司要求撤销其与蒋某等人团购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蒋某等四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5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庭审过程中,蒋某等四人的代理人提出:涉案团购券买卖合同并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不包括标的物价格。此外,涉案团购产品除了本案的四位上诉人和另外一位另案处理的消费者以外,还存在一些分散的购买者,而去哪儿网已经正常履行了这些合同,这种区别对待侵犯了上诉人的公平交易权。
对此,被上诉人趣拿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网站上团购信息显示错误,违背了趣拿公司的真实意思。价格因素在买卖合同中至关重要,因此构成重大误解。除此之外,如果让上述四人按照18元的价格正常使用7800份团购券,趣拿公司需要依约向酒店支付结算款,将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截至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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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2016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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