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称钱款不翼而飞 状告银行索赔

20.03.2015  16:30
  原告起诉称:2010年11月6日,原告在某银行顺义某营业所开户并定期一年存款3万元。2014年2月15日取出存款利息400多元,本金3万元仍定期存款续存。2015年1月20日原告因申请购买两限房,到银行取款,查询发现名下账户内的存款3万元不翼而飞,原告随即找到银行负责人询问,被告知该笔存款3万元及另外两笔钱于2011年6月21日被取走,并让原告在取款凭单上签字,但原告只取过利息,从未取走过本金,且取款时间明显不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存款,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妥善保管原告存款并审查取款交易手续,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篡改原告的取款凭单,并倒签取款日期,导致原告存款灭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存款3万元及利息。

  3月25日(周三)下午14时,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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