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万元“刮刮乐” 去兑奖被抓获

14.10.2014  16:53

 

  本报讯(实习记者 刘苏雅)偷了一万多元的“刮刮乐”,拿去兑奖时,彩票却因报警已经被注销。今日,这个“笨贼”站上了西城法院的被告席。

  今年28岁的石某已经“四进宫”了,2013年4月刚被刑满释放。这次出狱后,他离开了老家,来到北京打工。2014年3月29日凌晨,下了班的石某酒足饭饱之后,正好路过他常去的彩票店。偷点彩票来兑奖!酒劲上涌的石某起了贼心,撬开门锁就进了店,抱走了一箱“刮刮乐”。

  “刮刮乐”是一种即开型彩票,每张单价从几块钱到上百元不等。顾客买到后,当场把刮奖区刮开就能看到是否中奖。理论上,购买4000元的“刮刮乐”,返奖金额一般不低于1500元,而几十万元的大奖获奖率则非常小。

  售价一万多元的“刮刮乐”体积可不小,抱着到手的一箱彩票回到住处,石某开始一张张地刮起来。刮了二三百张之后,果然中了400元。于是第二天,石某到了天源市场的一家彩票店,希望能把刮到的奖兑成现金。

  兑奖处的老板却发现了问题,这些被拿来兑奖的彩票没法在福彩的系统中显示。联系到福彩工作人员后,老板被告知这些彩票是有问题的。感觉不对的老板告诉石某:“你手里的这些彩票还没有到开售日期,明天你再来兑奖吧。

  信以为真的石某果然在第二天又来到了兑奖处,而这次他等来的却是警方的手铐。在他租住的房屋里,警方查获了近2000张5元至20元面值不等的“刮刮乐”,价值一万余元。

  法庭上,戴着手铐脚镣的石某被法警带入被告席,坐进了束缚椅。石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却认为涉案金额的认定和事实有出入。“当时箱子里的彩票有些已经被卖掉了,是刮完了的,这些不是我偷的。”在最后陈述中,石某表示愿意向被害人退赔,但法院暂时联系不到他的家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盗窃即开型彩票1万余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案未当庭宣判。

  孙正超摄J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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