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私教被电动车划伤 面部缝十余针诉赔偿
31.03.2015 19:1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苏某诉称:2014年9月某日雨后,在顺义区某环岛路口,苏某乘坐二轮摩托车从此处经过时,被告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而来,二轮摩托车刹车后因路面湿滑而侧倒,苏某倒地时丁某的电动三轮车某处勾划伤苏某的面部流血、肩肘等部位挫伤。后,丁某陪同苏某前往北京口腔医院缝合处理伤口,并垫付全部医疗费,苏某的面部缝十余针。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丁某带苏某去医院复查过,亦垫付了相应医疗费。
案件庭审中,苏某称因面部疤痕明显,其本人已到婚嫁年龄,且从事健身私教工作,收入颇高,面部疤痕已经影响到其收入,尤其是与女性客户的交流,收入受到影响,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个月的误工损失36000元和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整容费用另行起诉。
被告丁某辩称:丁某的电动三轮车并没有划伤苏某,事故认定责任不同意,其是自行滑倒,不同意赔偿损失。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未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亦没有工作证明、纳税记录、社保证明等可证明其实际收入的证据,其误工损失请求缺乏依据,对其误工损失过高部分不予认定,具体数额酌情确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且其即便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其工作收入与面部损伤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但考虑其年龄适婚情况,最终酌情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3500元、交通费200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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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5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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