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不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公益林补偿标准将创新高

19.05.2016  09:2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早在2005年,浙江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到了2008年,浙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省内全流域生态补偿的省份。浙江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上展开了一系列探索和实践。十三五期间,浙江将探索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基础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江河源头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补偿力度。
   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领跑全国
  《意见》关于森林领域的重点任务中提到,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浙江2015年生态公益林每亩30元的补偿标准中,26元为损失性补偿标准(也就是补偿给林农),2.5元为护林员管护费用,1.5元为公共管护支出。浙江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聘请护林员管护”正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体现。
  从2004年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每亩8元,到2015年提高到每亩30元,浙江的补偿标准为全国省级最高,1400多万林农从中受益。在金华磐安,当地累计下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9684.52万元,2.4万多户农户平均累计增收3311元,有效促进了生态保护和林农增收。
  截至2015年底,浙江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已达4535.68万亩,其中2015年新增省级以上公益林516.89万亩。浙江今年将进一步加大重点区域生态公益林补助力度,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将创新高。
  今年起在全省实施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关于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浙江从2009年就已经开始探索,并于2012年启动省级试点。今年3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给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资金补助。
  从今年起,各地将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目标是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从保护耕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按照相关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要向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耕地保护补偿的范围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一般耕地,最低档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每年每亩30元。
  为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浙江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下达省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6.1亿元。此次下达全省74个县(市、区)(不含宁波市)的资金为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以奖代补资金,按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计算分配,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保护管理等。
   争取今年出台湿地生态补偿具体办法
  提起湿地,人们总是首先想起杭州的西溪湿地等知名国家重要湿地。其实,浙江还有很多湿地,总面积共计1665万亩。2012年12月,《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浙江将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目前,浙江湖州等地区已经开始探索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后,省林业厅曾对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多次调研。今年,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再次对补偿范围、补偿对象等进行了深入调查。
  最近,省林业、财政部门正在综合分析调研情况,研究提出湿地生态补偿意见上报省政府。浙江省湿地保护中心负责人赵岳平告诉记者,待省政府同意后,就能正式启动湿地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力争今年就能出台具体补偿办法,让这一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探索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基础的生态补偿制度
  2006年,浙江省财政安排两亿元,对钱塘江源头地区的10个市县实行省级财政生态补偿试点;2007年,浙江对全省八大水系地区的45个市县实行了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作为市场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浙江着力更好发挥市场对生态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方面的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2015年,绍兴市全省率先构建河流生态补偿机制,以进一步完善曹娥江水环境治理制度化体系架构。按照“多受益、多承担”的原则,绍兴全市财政每年将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曹娥江生态保护专项考核奖励资金。一个月前,浙江省政府正式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浙江版“水十条”,这意味着我省铁腕治水将进入“新常态”。十三五期间,浙江将探索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基础的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江河源头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补偿力度。(记者  张冰  通讯员  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