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征收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21.01.2015  01:37

 

  依据《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2013年11月1日正式对外履职以来,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执收主体的函》(京财综〔2013〕2925号)规定执行。即按照管理权限在对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收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