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拒执”被司法拘留 男子被撤销假释收监
17.04.2015 20:1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孙某是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2003年12月15日,孙某承包了村里的40亩土地,并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起至2073年11月30日止,共计70年;土地租赁面积40亩(其中耕地面积26.3亩,非耕地面积13.7亩);租赁用途为养殖、种植、旅游服务业;租赁费为耕地每年每亩600元,非耕地每年每亩150元,租赁费合计每年17 835元,2003年12月1日一次性付清前三年的租赁费共计53 505元,以后每三年结算一次,于结算当年12月1日前结清,如延期不交,每延期一天,加收1‰的滞纳金,延期一个月仍未交款,按违约处理。”2005年9月,因孙某私自在租赁土地内开采砂石料,密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2005年,村经济合作社以孙某违反合同约定向密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1月30日,密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解除了村经济合作社与孙某双方于2003年12月1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006年1月4日,孙某不服密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9日,孙某撤回起诉;自2005年11月30日,密云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孙某与村经济合作社的租赁合同后,孙某一直占用租赁土地。
2010年8月5日,村经济合作社以孙某不履行裁决义务,强行占用土地并在土地上盗挖砂石为由,诉至密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垫平砂石料坑,恢复土地原貌,并补偿占地款20万元。
经查,孙某在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在其承包土地上新建平房十四间、猪舍十四间、厕所两间、增建楼房一间;2004年,孙某在承包土地四至周边修建了围墙,其中东墙长187米,西墙长238米,南北墙各长70米左右。同时,孙某非法开采砂石,造成地上出现大面积凹坑。
2010年10月19日,密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将上述承包地上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六点四九立方米的砂石坑予以垫平,并恢复地貌,如逾期未执行,则由孙某按有关技术部门勘测评估成本价款给付村经济合作社因填砂坑、恢复地貌产生的损失,孙某所开挖的砂石坑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恢复地貌;同时判决孙某拆除其在承包地上的上述非法建筑,并恢复地貌并赔偿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损失89175元。
因孙某并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2010年12月10日,村经济合作社向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孙某因上述擅自盗挖砂石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结合相关证据,密云法院刑事审判庭认定孙某于2004年至2010年6月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上述承包地上法盗采砂石68 000余立方米、粘土2 000余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30余万元。2011年4月18日,密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孙某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因孙某一直在押,2011年3月,密云法院对孙某在原承包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但因未查到孙某有存款,判决孙某应给付给村经济合作社的8万余元补偿仍未执结。
2014年5月4日,负责监管孙某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认为孙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悔罪,积极改造,对孙某提出了假释建议。同年5月27日,孙某被获准假释。后孙某被交付至密云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孙某获得假释后,执行法官找到孙某,要求其尽快自行履行判决义务,给付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款8万余元及利息。
经查,孙某在密云城区有一套120多平米的门面房,还有一套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楼房,另有一辆新的摊平机。
被获准假释后,孙某一直表示自己没钱,没有给付村经济合作社赔偿款的能力。在孙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2015年4月2日,密云法院对孙某做出了拘留十五天的司法拘留处罚。
按照《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孙某在假释期间被处以司法拘留,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服刑。
2015年4月16日,孙某的司法拘留到期,密云法院执行法官解除了对孙某的拘留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撤销了此前对孙某作出的假释,后孙某被送至监狱继续服刑。
【法条链接】
《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
(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
(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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